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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区和禁放地点公布

新闻中心 > 湖北频道 > 宜昌

2024-12-05 07:38 来源: 三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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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近日印发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宜昌城区继续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称禁放区)包括:西陵区(含西陵行政区域内宜昌高新区的所有区域)、伍家岗区、猇亭区所有区域。点军区点军街办、艾家镇所有区域;联棚乡联棚村、双溪村、福安村、楠木溪村(含文佛山林场区域);桥边镇广化寺社区、桥边村、偏岩村、石堰村、太平村、黄家棚村、六里河村、白马溪村、韩家坝村、李家湾村;土城乡土城村。宜昌高新区生物产业园、宜昌姚家港化工园所在区域;毗邻三峡机场的夷陵区鸦鹊岭镇长湖村;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和东城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所辖区域(具体界线由夷陵区人民政府划定)。白洋集镇及白洋新城居民点。西陵峡口至猇亭区与白洋镇接壤处的长江水域。

  禁放区以外的这些地点(以下称禁放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场所;车站、码头、机场、影剧院、图书馆等公众较为聚集的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供油、供气、供电等重要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他重点单位;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疗养院、敬老院、殡仪馆(火葬场、公墓)及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住宅小区。

  在城区禁放区以外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必须依法取得许可证,按规定采购、销售、储存合格的烟花爆竹。严禁采取网络销售、线下配送等方式向禁放区内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放区、禁放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其停止燃放,并按规定处罚,单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许可采取设点、网络、流动等方式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据了解,该规定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0日止。原规定同时废止。(记者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