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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这个钓鱼人损失28.3万元,咋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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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7 11:48 来源: 荆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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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证驾驶摩托车
  还肇事逃逸...
  荆门沙洋这位钓鱼佬
  钓鱼路上损失2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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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8日,沙洋县法院一审判决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一钓鱼人要向一保险公司支付12万元,连同已支付的16.3万元,该钓鱼人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损失共计28.3万元。此时,估计该钓鱼人肠子都悔青了,真不该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和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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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场追偿权官司 原告为保险公司 被告为投保人杨某 (今年55岁,沙洋李市人)


  事情还得从2年前说起,2020年5月6日5时25分左右,被告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前往沙洋县毛李镇境内的长湖钓鱼,当他沿渠顶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沙洋县官垱镇同兴村9组路段时,因后座横放的钓台超宽将路旁许某(女,今年66岁,当地人)擦挂倒地,致其受伤。
  同年5月28日,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肇事摩托车在原告处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6日止),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事发后,许某送医救治44天,支出住院医疗费9.3万元。2020年10月18日,司法鉴定许某的伤情构成2个九级残疾和2个十级残疾,赔偿指数27%,许某各项经济损失达28.3万元。其间,杨某支付了16.3万元。
  杨某、许某及保险公司曾就赔偿一事闹上法庭。
  2021年3月18日,沙洋县法院就许某与杨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在其为杨某的摩托车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许某12万元、杨某支付剩余赔偿费用(刚好与先期支付费用相抵销)。此外,保险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00元。保险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履行了支付许某赔偿款12万元及向沙洋县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00元的义务。
  虽然保险公司赔偿了许某相关费用,但此案中投保人杨某因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认为在交强险范围赔偿的12万元应由杨某买单,保险公司遂向沙洋县法院提起了诉讼。2021年11月19日,沙洋县法院立案审理了此起追偿权纠纷案,并于今年4月8日依法作出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沙洋县法院认为,被告杨某无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赔付12万元,保险公司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杨某主张追偿权。
  保险公司主张的另外600元系其在许某与杨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并非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伤者赔付的金额,不属于追偿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 沙洋县法院依法判决 ▽ 被告杨某向原告保险公司支付12万元; 驳回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 源/沙洋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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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编/张云峰 编辑/王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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