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营造宜居宜业良好发展环境,吸引更多人才来我市创业就业。日前,市住建局起草了《十堰中心城区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自即日起至3月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键词:保障
6类人才可申请住房
据介绍,人才住房保障方式包括实物保障(配售、配租)及货币化补贴(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等。人才住房保障对象包括在市区全职工作的人才(文件印发之日起引进,入职现单位前两年内未在我市工作的人才);在市区落户的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核心团队成员;市区用人单位柔性引进的第一类、第二类人才。
具体可分为6类,第一类(第一层次人才):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重大奖项的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获得者(主要完成人);国家高层次人才(QRJH);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具有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国际一流学科领军人才或高层次创新创业项目(含预备项目)团队;全球500强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职业经理人)等。
第二类(第二层次人才):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近五年内取得,项目主要完成人);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高层次人才(WRJH);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近5年内的专家人选);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近5年内取得,项目主要完成人);省高层次人才(BRJH);海外归国高类科技领军人才;中国500强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职业经理人)等。
第三类(第三层次人才):博士研究生(全日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近5年内取得,项目主要完成人);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职业经理人)等。
第四类(第四层次人才):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或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获得者(近5年内取得,项目主要完成人);全国地市(州)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近5年内取得,项目主要完成人);省内外大型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职业经理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在国内重点行业、重点学(专)科、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等领域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以及重点工程急需的高端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等。
第五类: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本科生、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
第六类: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
值得注意的是,人才住房保障对象同时具备3个条件,分别是具备招录、任职文件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本人(及配偶)在城区内无自有房产或未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申请人在城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第一类和第二类人才不受此条件限制,东风公司在十堰单位可根据社会保险缴纳实际情况确定)。
关键词:房源
4类住房可供选择
人才住房房源分为高端人才住房、普通人才住房(含配租型人才住房和配售型人才住房)、宿舍型人才公寓和公租房等。高端人才住房套型面积不小于140平方米,最大套型面积可达200平方米左右的成套住宅;普通人才住房套型面积小于140平方米左右的成套住宅;宿舍型人才公寓套型面积在40平方米左右;公租房套型面积按现行规定执行。
其中,第三类、第四类、第五类、第六类人才可采取实物配租方式实施保障,租金参照城区公租房租金标准执行。第三类、第四类人才可免租金入住3年,第五类、第六类人才按照城区公租房租金标准全额缴纳租金。第一类、第二类人才,采取实物分配的方式实施保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议定,可向第一、第二类人才赠送一套高端人才住房,也以成本价向第三类、第四类、第五类、第六类人才出售。
关键词:补贴
租房、购房都可享受
因人才住房房源短缺等非申请人自身原因未能享受配租型人才公寓、公租房和其它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申请租房补贴。第三类、第四类人才每人每月分别按1200元和800元标准给予补助,第五类人才每人每月分别按150元标准给予补助。申请人享受实物配租或配售后,租房补贴同步取消。租房补贴最长发放时间不超过36个月,可按年发放。
鼓励各类人才在本市中心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人(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城区无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起前5年内未在我市城区发生房屋转让行为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申请人(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在我市城区享受过其他形式的购房优惠政策;申请人及其配偶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只能以其中1人作为申请人;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等人才可申请购房补贴。
购房补贴标准为,第三类人才补贴20万元、第四类人才补贴10万元、第五类人才补贴3万元、第六类人才补贴1万元。市(区)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购房补贴:第三类人才10万元、第四类人才5万元,由所属财政承担。同时,鼓励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人才购买商品房另行给予购房优惠。(记者 徐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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