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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出台新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使用公积金更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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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0 08:26 来源: 十堰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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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7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该中心印发《十堰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今后,灵活就业人员使用公积金将更加便利。

  《通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各类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遵照自愿参与、个人缴存、协议管理、自由退出制度。缴存人以个人名义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且每人只能开设一个账户,并同步关联本人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开设的I类借记卡,作为贷款后的还款银行卡。

  缴存人应将缴存资金按时、足额存入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通过公积金中心提供的委托代扣方式完成缴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在职职工单位和个人抵扣标准,依法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按照当年相关规定执行。缴存资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

  缴存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期间缴存的资金与缴存信息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职工从单位离职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可申请设立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个人账户。缴存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将在本市范围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本市,或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异地住房公积金账户。

  缴存人及其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账户存储余额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且需留存不低于6个月的还款额(本息之和),在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用于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

  缴存人及其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十堰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提取个人账户缴存余额,不受使用用途限制。也可根据自身需求申请退出公积金制度,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内全部缴存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缴存人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选择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不低于月缴存额的6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或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金额在《十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根据其缴存情况、购(建)房情况、个人信用、可贷年限,及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等综合审核确定,最高可贷额度不高于缴存余额的30倍、不高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不高于房屋总价×可贷比例。

  缴存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担保人或担保机构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人应为十堰区域内有稳定经济收入和良好信用的单位缴存职工。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得停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采用欺骗、违规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应追回违规提取、贷款的资金,按《十堰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处理。

  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政策自5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记者 余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