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2022年6月28日宜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6年至2020年,全市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决议实施以来,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风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议:
一、 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党的领导下推进全民普法工作。将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民普法的首要政治任务,纳入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年度学习计划,纳入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通过多种形式、运用各类平台,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走深走实,引导全社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紧紧围绕服务“十四五”时期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普法工作守正创新、提质增效、全面发展,为宜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突出重点内容,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突出宣传宪法和宪法相关法,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推动“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常态化、品牌化。突出宣传民法典,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月活动,推动民法典学习宣传融入日常生活、融入基层治理、融入法治实践。紧紧围绕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以及“六城五中心”建设、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深入开展“服务大局普法行”主题实践活动,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坚持法德并举、协同发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把法治文化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具有宜昌特色的法治宣传教育品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文化需求。
三、明确重点对象,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
立足公民全生命周期,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不断提升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抓好“关键少数”,落实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学法、领导干部年度述法等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加强基层执法司法人员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法治培训,提高法治能力和依法治理水平。把握“关键时期”,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进一步完善政府、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新格局。突出“特定群体”,根据妇女、残疾人、老年人、农村留守人员、退役军人等不同群体的特点和需求,针对性开展专项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其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四、深化法治实践,推进普法与依法治理有机融合
围绕实施筑堡工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加强基层依法治理。实施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开展国家和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和复核活动。健全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深化行业依法治理,引导和支持各行业依法制定规约、章程,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实现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聚焦公共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食品药品安全、优化营商环境、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反诈防骗、城市管理等重点领域,开展依法治理专项行动,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五、强化责任落实,着力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严格落实普法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普法主体责任。健全和落实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大融媒体普法力度。全面推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单位年度履职报告评议工作。加强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过程中实时普法。加大以案普法力度,深入开展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活动,使典型案事件依法处理过程成为全民普法的公开课。加强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普法。充分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展精准普法,打造普法“龙头+品牌+渠道”法治宣传链,将法治宣传纳入筑堡工程平安法治建设场景,打造多元数智开放共享的普法供给端,提高普法产品供给质量,实现普法工作由单向式传播向互动式、场景式传播转变,使普法更为群众喜闻乐见。
六、完善保障体系,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应当按照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要求,认真履行普法领导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应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本地法治建设总体部署,纳入综合绩效考核、平安建设、文明创建等考核评价内容,健全普法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和奖惩制度,做好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中期评估和总结验收,加强评估结果的运用,强化普法经费保障,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本决议有效实施。
2016年至2020年,全市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决议实施以来,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风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议:
一、 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党的领导下推进全民普法工作。将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民普法的首要政治任务,纳入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年度学习计划,纳入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通过多种形式、运用各类平台,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走深走实,引导全社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紧紧围绕服务“十四五”时期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普法工作守正创新、提质增效、全面发展,为宜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突出重点内容,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突出宣传宪法和宪法相关法,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推动“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常态化、品牌化。突出宣传民法典,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月活动,推动民法典学习宣传融入日常生活、融入基层治理、融入法治实践。紧紧围绕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以及“六城五中心”建设、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深入开展“服务大局普法行”主题实践活动,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坚持法德并举、协同发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把法治文化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具有宜昌特色的法治宣传教育品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文化需求。
三、明确重点对象,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
立足公民全生命周期,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不断提升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抓好“关键少数”,落实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学法、领导干部年度述法等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加强基层执法司法人员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法治培训,提高法治能力和依法治理水平。把握“关键时期”,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进一步完善政府、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新格局。突出“特定群体”,根据妇女、残疾人、老年人、农村留守人员、退役军人等不同群体的特点和需求,针对性开展专项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其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四、深化法治实践,推进普法与依法治理有机融合
围绕实施筑堡工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加强基层依法治理。实施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开展国家和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和复核活动。健全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深化行业依法治理,引导和支持各行业依法制定规约、章程,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实现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聚焦公共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食品药品安全、优化营商环境、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反诈防骗、城市管理等重点领域,开展依法治理专项行动,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五、强化责任落实,着力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严格落实普法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普法主体责任。健全和落实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大融媒体普法力度。全面推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单位年度履职报告评议工作。加强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过程中实时普法。加大以案普法力度,深入开展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活动,使典型案事件依法处理过程成为全民普法的公开课。加强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普法。充分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展精准普法,打造普法“龙头+品牌+渠道”法治宣传链,将法治宣传纳入筑堡工程平安法治建设场景,打造多元数智开放共享的普法供给端,提高普法产品供给质量,实现普法工作由单向式传播向互动式、场景式传播转变,使普法更为群众喜闻乐见。
六、完善保障体系,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应当按照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要求,认真履行普法领导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应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本地法治建设总体部署,纳入综合绩效考核、平安建设、文明创建等考核评价内容,健全普法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和奖惩制度,做好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中期评估和总结验收,加强评估结果的运用,强化普法经费保障,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本决议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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