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记者从市行政审批局获悉,我市出台《襄阳市电子证照管理应用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规范全市电子证照使用和管理,推进电子证照共享和应用,保障电子证照持证主体合法权益。《暂行办法》要求,用证单位应严格落实持证主体认证授权机制,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查询、调用电子证照信息,以保护持证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电子证照是指全市各级政务部门依法制发且具有法律效力的,以数字方式存储和传输的各类证件、证明、执照、牌照、批文、鉴定报告等电子材料。其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标准统一、同等效力、全量归集、共享互认、优先使用、安全可控。
《暂行办法》要求,用证单位依职权合法合规应用电子证照,在业务经办过程中,应当经持证主体、电子证照签发部门或管理部门授权后共享使用,且仅限于查询、调用经办事项所需的、属于特定行政相对人和特定事项的电子证照信息。用证单位应主动谋划电子证照应用场景,促进高频事项“免证办”、高频证照“免提交”,促进以“身份码”“企业码”为载体的扫码亮证用证模式在政务服务、执法监管、社会生活等领域全面铺开。
根据《暂行办法》,我市鼓励供水、电力、燃气、通信、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单位,以及金融、物流、文化、旅游等行业,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应用电子证照。用证单位应当保留传统服务方式,以充分保障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的基本需求,不得将应用电子证照作为办事唯一渠道;应不断加强技术创新,推动电子证照应用便利老年人等特殊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