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的目录包括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三个大类。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20万元以下、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可由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
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20万元以上、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实行部门采购。
通知要求,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200万元以上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对培训、会议、车辆保险等服务类项目,原则上要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协议供应商;对不能通过协议服务方式采购,但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80万元以上的服务(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服务)项目,仍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实行指标管理,加强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制度。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可拒付资金。
同时规定,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环保、节能产品,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
(责编: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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