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联谊公司、雪正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向不特定的对象高利发放贷款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不能成立,但联谊公司及被告人高宏震、涂翔、陈小兰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5482.941349万元转贷他人,违法放贷利息收入131.885352万元,其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雪正公司及被告人仇强、杨艳、罗文浩、张苏在从事高利放贷业务活动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借款单位有关工作人员财物119.007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据此,法院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被告单位联谊公司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判处被告人高宏震等3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缓刑二年至三年;宣告被告人詹某等5人无罪。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被告单位雪正公司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被告人仇强等4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缓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30万元;宣告被告人徐某某等3人无罪。
责编: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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