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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问答

2011-06-21 18:47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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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一、问:为什么要制定《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答:2002年,我市对中心城区实行摩托车总量控制以来,电动自行车逐渐取代摩托车成为市民群众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近几年来,我市电动自行车数量猛增,据不完全统计,总数已达70多万辆,且正以每月一万辆左右的速度增长。电动自行车,因其节能、环保、便捷的特性,深受广大市民群众的欢迎,同时也契合了我市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发展势头迅猛。它的快速普及,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市民群众的出行难,但另一方面,其销售和通行管理等方面也暴露出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亟需通过立法手段对其加强管理。

  主要表现在:一是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比较混乱,多以销售超标为主。由于多种原因,社会各界对电动自行车制造标准争议较大,且国家标准1999年出台以来一直未随技术进步而更新,使得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为迎合市场而不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导致在市场销售的大部分都是超标车。据我市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统计,全市556家经销商,经营的电动自行车品牌就多达116种,但完全符合国家标准的只有20余种,只占销售种类的20%左右。部分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为满足少数车主对车速、载重的要求,违规将电动自行车的驱动力改装成油电混合型、燃油型,混入市场销售,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隐患。另外,超标电动车增加了车用蓄电池的使用,其回收和处理也给环境保护造成了影响。

  二是电动自行车的无序发展加大了道路交通管理和社会治安管理的难度。由于未明确对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予以登记和通行管理,加上部分市民文明素质不高,使得不按规定通行、与机动车混行争道、在人行道上行驶、超速、乱穿马路、闯红灯,违法载人甚至非法载客营运等现象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秩序,形成了极大的交通事故隐患。2010年以来,我市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1000余起,死亡60余人,受伤1200余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余万元。在成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同时,电动自行车还以无号牌难以追踪的特点,成为继摩托车之后某些不法分子实施飞车抢夺犯罪行为的又一工具。由于电动自行车没有登记上牌,容易销赃,因此被盗窃、盗销的情况严重,给公安机关侦查破案以及寻找失主、发还车辆都带来了很大的困难。2010年以来,我市共发生电动自行车被盗案4405起,飞车抢夺案70余起。

  三是电动自行车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滞后导致管理乏力。电动自行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已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是否需要实行登记制度的决定权授予了省级政府,2008年《湖北省实施办法》虽然规定了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但一直未出台具体的登记管理办法。近年来,我市多次开展电动自行车的专项整治活动,但由于缺少充足的法律依据,尽管取得一定成效,但未能从源头和根本上解决问题。去年,鉴于省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规章一时难以出台,市政府专门请示省政府批准我市在全省率先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于今年初得到了省政府的正式批复同意。2011年3月18日,公安部、工信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等国务院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出台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定,并对生产、销售和通行管理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因此,为了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广大市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问:《办法》对电动自行车规定了哪些主要的管理制度?

  答:《办法》依据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家四部门《通知》要求,分别从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体制、销售、登记、通行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其中主要的制度规定有:

  (一)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目录管理制度

  《办法》中规定对我市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管理制度。由市质监部门会同市工商、公安交管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实行动态管理。只有列入了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才能在本市登记上牌。《办法》规定的目录制度不是针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而言的,而是在销售和登记上牌环节采取的一项行政管理措施。因为对合格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就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登记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由于市场上的电动自行车品种繁多,合标车和超标车混杂,如果规定在登记时才对车辆进行检验,将会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极大地影响工作效率,甚至会使登记工作无法进行。因此,实行目录制度则可以较好解决这些问题。一是方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二是方便人民群众购买到符合标准且可以登记的车辆,减少消费者与销售者的纠纷。国内很多实行了登记管理的地方,如杭州、福州等同类城市都采取了通过编制合格产品目录来指导市民购买,登记机关按照目录予以登记的做法,实践证明了这一做法也是切实可行的。

  《办法》同时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并向消费者说明其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是否能够在本市登记上牌。如果因销售者未向消费者说明,导致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能够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更换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不退货或者不予更换的,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投诉电话为12315。工商部门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对销售者予以处理。消费者还可以拨打市治庸办公室电话82401213对工商部门的处理情况予以监督问责。

  (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制度

  《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即《办法》实施后,只有列入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才能予以登记,未列入目录的不予登记;所有的电动自行车都应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这一制度对今后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十分重要,将从最大程度上杜绝超标车上牌,并逐步淘汰在用超标车。

  (三)道路通行及车辆管理制度

  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因此上位法中关于非机动车管理的规定也适用于对电动自行车的通行管理。如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驾驶人年满16周岁、允许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在指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等。《办法》对其中一些较为重要的规范作了重申,并授权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电动自行车在特定区域和路段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以便今后适时地对电动自行车采取有针对性的通行管制。

  此外,结合本市的道路交通实际,《办法》还增设了部分车辆及通行方面的管理规定。主要有:

  1、配合打击盗抢、盗销电动自行车工作,规定了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

  2、针对少数车主为了使车辆速度加快、车型变大,擅自加装电池、雨篷、阳伞等装置妨碍通行安全,对自身以及行人、其他非机动车驾驶人均产生极大的安全隐患的情况,《办法》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和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或者擅自加装动力装置以及其他妨碍交通安全装置。

  3、鉴于机动车在市区禁鸣的情况,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在市区机动车禁鸣道路及其环线区域范围内也禁止鸣喇叭。

  4、考虑到各城市间对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标准的差异,规定了领有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5、针对目前我市电动自行车从事载客营运的现象比较普遍,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极大威胁的情况,《办法》特别规定禁止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载客营运。

  三、问:电动自行车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答:交管部门在全市各区设立了40个电动自行车登记点,车主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车发票或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就近到居住地所在辖区的登记点办理登记。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公安交管部门制定。

  四、问:《办法》实施前在用的电动自行车如何处理?

  答:考虑到我市电动自行车的现状,特别是80%以上是超标车的实际情况,《办法》规定对现有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采取三年过渡期的处理方式,即:《办法》实施前已经购买使用的电动自行车,以发票时间为准,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统一予以登记上牌,对未列入目录的超标车实行临时通行管理,发放临时号牌,有效期为三年,期满不得上道路行驶。《办法》实施后购买的超标车一律不予上牌。

  实行三年过渡期,主要考虑了以下原因:一是与合标车相比,超标车的危险性较大;二是根据对厂家和商家的调查,一台正常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其电机的使用寿命也就只有3至4年;三是从外地同类城市看,超标车的过渡期也多在2至4年,因此过渡期不宜过长。

  五、问:《办法》实施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如何进行管理?

  答:对在《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取得了临时号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必须遵守《办法》规定的相关通行管理规定。同时,交管部门可根据道路通行状况对超标电动自行车采取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管理措施,加强管理。

  之所以未将超标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而是参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主要是由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无法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登记程序予以登记。按照国家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要求,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必须是经国家发改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了的车型,且必须配发了与该《公告》内容一致的产品合格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需核查随车配发的合格证,读写合格证的有关信息,列入了国家发改委《公告》的才能予以登记。而超标电动自行车显然是没有列入国家发改委《公告》的产品,因此也就无法按照机动车予以登记上牌和管理了。

  对没有按《办法》规定的期限办理临时号牌登记,或者《办法》实施以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上道路行驶,如果上道路行驶的,交管部门将参照机动车的管理方式予以处理。即: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依据《湖北省实施办法》第69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驾驶人如果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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