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禁止实施围标、串标的行为。对建筑企业实施围标、串标的,中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两年内参加本省行政区域内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条例还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得拖延付款。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或者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发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单位可依法主张权利,不得以未取得工程款为由拖欠劳动者工资。对发包单位拖欠工程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影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