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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泄密丢失存款告银行

发表时间:2009-08-08 08:44

来源:长江网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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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信息港)核心提示:为帮单位联系买轿车,宣威市田坝煤矿工会副主席李友刚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卖方要求验资,他把密码告诉对方。不料,卡被克隆,卡上的23万现金被取走。李友刚把银行推上被告席。经过两审终审,李友刚胜诉,但执行一度中止。有关部门发文要求法院重审该案,予以改判。泄露密码是否必然导致现金被盗?银行如何审查伪造的信用卡及持卡人身份?李友刚和银行之间,一场轰轰烈烈的法庭拉锯战由此展开。

然而,8年过去了,这起官司先后经过了法院的4次判决,依然没有盖棺定论。日前,该案已引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将于近期提审此案。

2001年5月24日,宣威市田坝煤矿准备从广西购买一辆本田轿车,此事交由宣威市田坝煤矿工会副主席李友刚来办,与对方谈好价钱后,对方提出要验资。李友刚去财务科办理了借款手续,财务科的工作人员到某银行宣威市支行田坝营业所(以下简称宣威市支行),以李友刚的名义存入了36万元,并以实名的形式为李友刚申请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办好后,卡交给了李友刚。

之前,李友刚和广西某商家在电话中谈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发车前需要验一下资金,李友刚的借记卡就是为了验资而准备的。

第一次使用银行卡,李友刚不是很熟悉,他到柜台咨询,得知“只要告诉对方账号和密码,就可以查存款情况,但卡要保存好”的答复。于是,站在银行门口,李友刚把卡号和密码都告诉了“卖车方”。26日,李友刚请人查询该款项时惊异地发现,23.7万余元现金不翼而飞。

李友刚报警后,当晚,警察与银行的工作人员一同到李友刚家提取了一张借记卡,经田坝营业所确认,该卡确系田坝营业所向李友刚签发的。经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确认,李友刚之存款于2001年5月25日3时至17时及26日,被名为“李有江”之人用与李友刚原卡之卡号及密码相符的假卡,分别在福建省漳州市的多家储蓄所及自动取款机上分8次取走23.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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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认定:李友刚承担60

真正的犯罪嫌疑人究竟是谁?由于案件无法侦破,至今依然是谜。犯罪嫌疑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而对于这样一起诈骗案件来讲,凡染指本案银行卡、卡号和密码的任何人,都不能排除其嫌疑,包括李友刚。民警远赴漳州的最大收获就是洗清了李友刚的清白,消除了之前让他备感压力和委屈的种种可能和猜测。

随后,李友刚把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补足他借记卡上的差额。

2001年11月,宣威市法院认定李友刚泄密将密码、卡号告知他人,是导致该款被他人取走的主要原因,李友刚承担主要责任,即60%的损失,银行在支取该款的过程中审核不严,承担次要责任,即40%的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送达后,银行和李友刚对判决均表示不服,分别向曲靖市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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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宣判:李友刚不担责

李友刚的上诉理由是,他曾得到银行工作人员告知的“只要保存好卡,卡号和密码可以告诉他人”的说法,冒名者为“李有江”,两个字都与自己的名字不相符,银行审查不严;密码只是存款安全的一种保护措施,不是取款的唯一要件,离开了卡,密码就失去了意义。

银行称,本案的直接损失是由于犯罪所致,直接原因就是泄露密码和卡号,是李友刚的不当行为导致犯罪行为得逞,行业标准中对于5万元以下的持卡人不要求出示和审查身份证。一审法院认为银行承担违约责任不妥。

“泄露卡号和密码与款项被盗之间有无直接的必然联系”成为争议焦点。

曲靖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李友刚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关系成立。李友刚负有妥善保管借记卡的义务,银行负有资金安全的义务,银行不能举证证实取款人即为得知密码之人,且合法的真卡在李友刚手中,李友刚泄露卡号及密码的行为与款项被盗之间无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既规定对5万元以下的支取不需要出示相关证件,对于ATM机不能识别真假卡的风险,应由银行承担责任。据此,2002年8月,曲靖市中院撤销原判,判令由银行承担资金损失的全部责任。

经过两审终审,李友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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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李友刚承担40

官司虽然赢了,但由于银行迟迟不履行判决支付义务,李友刚申请强制执行。

就在李友刚满怀希望等待结果时,却等来曲靖市中院的一纸裁定,称由于本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执行。

不同的是,这次开庭追加了某银行漳州市分行(以下简称漳州分行)为被告。

李友刚和宣威支行坚持自己的观点。漳州分行称,他们与宣威支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与李友刚无任何法律关系,不应成为本案的共同诉讼人,也不应为此事承担连带责任。

2003年10月,宣威市法院再次作出判决,认为根据借记卡的相关规定,用借记卡交易就应具备卡和密码两个条件,用假卡交易是不合法的,李友刚泄露卡号和密码的行为与其存款被冒领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李友刚的行为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漳州分行没按规定办理,具有过错且过错程度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由于漳州分行与宣威支行系代理关系,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宣威支行承担。

至此,判决结果与一审的判决结果来了个180度大转弯,由李友刚承担40%的责任,宣威支行承担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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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上诉: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如一审宣判时一样,李友刚和宣威支行均不服判决,分别上诉到曲靖市中院。

李友刚坚持,这是一起侵权之诉,侵权的行为与后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自己就不应承担责任。

作为被上诉人的漳州分行承认,银行方有失查的责任。

2004年6月1日,曲靖市中院作出判决:经过大量论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被诈骗者是银行不是储户

李友刚差点晕了,本已胜诉的官司,再次发生如此大的波折。本想等官司结束了过平静生活,这次,注定是平静不了了。

他不服,一直苦苦申诉。后来,他找到南极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翔律师。吕律师仔细查阅了卷宗后认为,李友刚案很特殊,原审判决中可能存在错误。

吕律师给省高院写了长达数页的申诉状。他认为,该案由于卡被克隆,是一种高科技犯罪,为了验资,李友刚告诉对方卡号和密码的行为不是导致款项被盗的直接原因。为安全起见,储户把钱存进银行,这时,对于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就暂时转移给银行,银行可以用其开展各种金融活动。因此,银行与储户之间不是简单的存款代管关系,而是要直到储户把钱取出来时,款项的所有权和使用所有权才再次属于储户。

从《刑法》上看,本案的犯罪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但被诈骗者并不是李友刚而是银行,被诈骗的钱属于银行而不属于李友刚。李友刚不应为银行承担损失,银行有义务把属于李友刚的钱还给他。

吕律师透露,省高院已裁定将提审案件。(都市时报 记者洪扬 实习生柏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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