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为公开征地信息状告市政府
扬子晚报 为见到某宗土地征收公告及安置补偿公告,泗阳县卢集村南圩组村民在申请市政府复议“碰壁”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日下午,宿迁中院在开庭审理该案中,考虑到原告对法院能否公正审判缺乏信任,对审判过程实行彻底公开。
开庭后,除原告五名诉讼代表全部到庭参加诉讼,市、县两级政府法制办人员和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旁听,市检察院民行处两名检察官应邀到庭监督庭审和合议庭评议全过程。审判长根据合议庭形成的一致意见,当庭对该案作出宣判。2005年,泗阳县政府报经省政府批准,征收了卢集村南圩组1.11亩集体土地,后将该土地挂牌出让,并向购买方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南圩组村民不服该颁证行为,于2008年提起行政诉讼。经宿迁中院终审败诉后,该组村民又于2009年4月向泗阳县政府申请公开涉案土地的征收公告及安置补偿公告的信息。泗阳县政府法制办将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转交该县国土资源局,并书面告知了南圩组的村民代表。
但南圩组村民坚持认为征地公告属于泗阳县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范围,以该县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宿迁市人民政府经复议认为,泗阳县政府的答复行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南圩组村民申请公开的信息应由具体实施的泗阳县国土资源局予以公开。南圩组村民不服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宿迁中院合议庭评议认为,宿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虽然泗阳县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公告的发布主体,但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应由制作和保存该土地征收公告和土地补偿公告的泗阳县国土局负责公开。据此,合议庭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
责编:贾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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