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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车辆“入侵”加剧小区停车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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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2 07:4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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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报)(记者关前裕 实习生张璐 宋秉琴) 外来车辆“侵占”小区车位,加剧小区业主停车难。昨日,市民张先生反映,武昌东方莱茵小区开发商把有限的地下停车位卖给外来单位,导致业主停放车辆更加困难。

    据了解,东方莱茵小区现有私家车300多辆,而架空层停车位只有40多个,地下车库73个,存在严重的停车位短缺矛盾,以至于人行道和消防通道上车满为患,物业花了3000多元建立的绿化护栏也被急于停车的业主毁坏。“可由于地下车库被卖给外面的单位了,这个矛盾就更加突出。”

 

    昨日,记者一走进小区,业主李婆婆就开始向记者诉苦:“我儿子并非有意乱停车,只是地下车库的车位价格太高了,还买不到,我们感到不合理,就只有在路面上凑合了。”

 

    负责东方莱茵小区物业管理的丽岛物业公司一位工作人员感到很“委屈”。她介绍,小区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也就无法对开发商提出什么要求。

 

    对此,小区房产开发商恒基投资有限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说,有十几户业主花钱买了地下车位,余下的车位已被某单位统一购买了。“小区的停车位应该优先保证本小区的业主使用,卖给别人不合适。”记者采访时,不少业主连声抱怨。

 

    小区停车位原本就捉襟见肘,而外来车辆还时时“入侵”,这在江城并非个例。

 

    在武昌岳家嘴附近一个小区,记者了解到,物业对外来车辆基本上是来者不拒,白天停车超过半小时收费2元,过夜则收费5元。该小区一位有私家车的业主向记者抱怨:物业向外来车辆大开绿灯,可是苦了我们——常常找不到停车位,而物业却可以心安理得地向这些临停外来车收取费用,这些费用说是属于我们全体业主,并用于小区建设,但又有谁来监督呢?!

链接
    《物权法》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他山之石

    《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不得擅自租售用于谋利,否则可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本地探讨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在满足业主需要后,开发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出租车位、车库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租赁合同应当报送物业服务企业备案,业主及业主委员会有权查询。

 

 

责编: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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