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名少年模仿网络游戏杀人抢劫 主犯获死刑
(正义网德州7月3日讯 记者卢金增通讯员郑春笋刘雪梅)山东省禹城市六名少年被网络暴力游戏冲昏头脑,模仿游戏中的暴力手段杀人抢劫,结果酿出一场酒店血案。7月2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主犯申志超押赴刑场,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2008年8月16日晚8点,山东省禹城市阳光大酒店迎来了6个年青人,服务员朱小艳热情地引领6位“客人”进了209房间。当晚11点10分左右,酒店老板海志友和厨师袁某正准备打烊时,袁某接到一位朋友的电话,于是到附近话吧回电话。20分钟后,当袁某回到酒店二楼时,却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只见海志友,朱小艳二人遍体鳞伤,躺在血泊之中……
警方接到报案后,根据袁某记忆“都是20岁左右、一人染着黄头发”的线索,迅速将6名青年抓获。经户籍对照,在他们作案时,申志超、申海兴刚满18周岁,郑金鑫、魏吉明、孙明分别为19岁、20岁、21岁,小蒙(化名,因系未成年人)还差一个月满18周岁。
据了解,申志超、魏吉明、郑金鑫原来都在青岛打工,3人都喜欢玩网络游戏。2008年8月份3人回到了德州,并在网吧里结识了申海兴、孙明、小蒙3人。从此6人合租一间房,吃、住、“网游”均在一起。日子久了,由于只有魏吉明有工作,其他五人未找到工作,6人渐渐感到手头越发紧张。申海兴提议“我们学网络游戏上的样子,凭‘本事’抢钱”。6人一拍即合。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6日下午,他们在租赁的宿舍内预谋抢劫,由于小蒙说他以前曾经打工的阳光大酒店老板和女服务员有钱、男服务员又少,申志超便提议抢劫阳光大酒店,并说“把饭店卷帘门一拉,把里面的人都杀死”,其他人都表示同意,并到街头买了三把匕首。在案发当天晚上,申海兴在一楼盯守老板和厨师,209房间内的魏吉明、郑金鑫、申海兴用餐巾纸堵嘴、用匕首捅腹,割颈等手段,将朱小艳杀死,抢劫其衣袋内的现金300元和手机1部。后来,孙明以饭菜质量不好为由,将老板海志友唤到二楼,郑金鑫等4人便用啤酒瓶猛砸其头部、用匕首猛捅胸腹等手段将其杀死,抢劫吧台抽屉里的现金300元。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申志超、申海兴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二人死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遂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申志超、申海兴死刑,被告人魏吉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郑金鑫、孙明无期徒刑,并处没收5人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小蒙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千元。
一审宣判后,申志超、申海兴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对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在终审判决中改判申海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其他5人的原审判决予以维持。后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复核,并裁定核准对主犯申志超执行死刑。
2008年8月16日晚8点,山东省禹城市阳光大酒店迎来了6个年青人,服务员朱小艳热情地引领6位“客人”进了209房间。当晚11点10分左右,酒店老板海志友和厨师袁某正准备打烊时,袁某接到一位朋友的电话,于是到附近话吧回电话。20分钟后,当袁某回到酒店二楼时,却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只见海志友,朱小艳二人遍体鳞伤,躺在血泊之中……
警方接到报案后,根据袁某记忆“都是20岁左右、一人染着黄头发”的线索,迅速将6名青年抓获。经户籍对照,在他们作案时,申志超、申海兴刚满18周岁,郑金鑫、魏吉明、孙明分别为19岁、20岁、21岁,小蒙(化名,因系未成年人)还差一个月满18周岁。
据了解,申志超、魏吉明、郑金鑫原来都在青岛打工,3人都喜欢玩网络游戏。2008年8月份3人回到了德州,并在网吧里结识了申海兴、孙明、小蒙3人。从此6人合租一间房,吃、住、“网游”均在一起。日子久了,由于只有魏吉明有工作,其他五人未找到工作,6人渐渐感到手头越发紧张。申海兴提议“我们学网络游戏上的样子,凭‘本事’抢钱”。6人一拍即合。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6日下午,他们在租赁的宿舍内预谋抢劫,由于小蒙说他以前曾经打工的阳光大酒店老板和女服务员有钱、男服务员又少,申志超便提议抢劫阳光大酒店,并说“把饭店卷帘门一拉,把里面的人都杀死”,其他人都表示同意,并到街头买了三把匕首。在案发当天晚上,申海兴在一楼盯守老板和厨师,209房间内的魏吉明、郑金鑫、申海兴用餐巾纸堵嘴、用匕首捅腹,割颈等手段,将朱小艳杀死,抢劫其衣袋内的现金300元和手机1部。后来,孙明以饭菜质量不好为由,将老板海志友唤到二楼,郑金鑫等4人便用啤酒瓶猛砸其头部、用匕首猛捅胸腹等手段将其杀死,抢劫吧台抽屉里的现金300元。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申志超、申海兴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二人死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遂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申志超、申海兴死刑,被告人魏吉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郑金鑫、孙明无期徒刑,并处没收5人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小蒙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千元。
一审宣判后,申志超、申海兴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对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在终审判决中改判申海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其他5人的原审判决予以维持。后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复核,并裁定核准对主犯申志超执行死刑。
(责编:陈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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