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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条款字体不足2毫米 消费者告租车公司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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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1 14: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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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租车合同》中,租赁公司以不足2毫米字体列出“里程限制”并以此扣款,消费者认为字迹太小且公司未尽提示义务,要求撤销“霸王条款”并予以赔偿。昨日,陈先生诉某汽车租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江汉区法院满春法庭开庭。

  7月20日,陈先生与该公司签订合同并提取车辆,当天还车时公司工作人员收取车辆租金、手续费、保险费后,以超过每天230公里行驶里程限制为由,按照1元/公里标准,收取陈先生107元“超里程费用”。经仔细查找,陈先生才发现在《租车合同》背面《租车单》上,有一排不足2毫米的文字:“里程限制230公里/天”,该内容与其他条款罗列一起,无特别标识。

  “公司广告上写的是按天租赁,怎么又限制行驶里程呢?字迹这么小,消费者哪看得到?”陈先生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07元并赔偿一倍,共计214元。


  昨日庭审,原被告双方围绕“被告是否已尽到告知义务”及“该条款是否涉嫌欺诈”两个焦点展开辩论。


  原告代理人、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认为,《租车合同》是由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应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说明“里程限制”。本案中,被告未尽到告知义务。另外,被告利用自身优势制订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意在设置商业陷阱非法牟利,属于商业欺诈行为,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加倍赔偿。


  被告代理人认为,陈先生是“普通卡”级别用户,公司明文规定该类用户仅能享受230公里/天的里程数。《租车合同》中已列明车辆行驶里程限制及超公里收费方式,公司也要求工作人员口头告知租车消费者以上内容,且原告已在相关文件签名,表示其知晓并同意相关内容,并无任何欺诈行为。

 

 

 

 

 

责任编辑:陈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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