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里丢了车 车主索赔被驳回
(武汉晚报)运输公司停在停车场里的车丢了,遂将停车场告上江岸区法院索赔。昨悉,诉讼请求被驳回。
2009年9月起,武汉盛世百顺汽车运输公司买来一辆二手货车运营,并将货车在竹叶山商贸城的公司停车场停放,并按照每个月600元的标准交纳停车费。
2010年7月6日晚,该货车在停车场丢失。运输公司寻车无果后,多次向竹叶山商贸城公司索赔,但是一直没有结果。
运输公司认为,竹叶山商贸城公司有义务保证该公司车辆的安全,在保管期间丢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竹叶山商贸城公司赔偿公司车辆被盗损失9.9万元及营运和误工损失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停车费并非保管合同特指的保管费,而是场地使用费,故竹叶山商贸城公司对案中货车不负保管义务。因此驳回了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陈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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