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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首判:父母出资婚后房归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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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31 08: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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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报)  陈玲打开保险柜找首饰,看到丈夫李明放在柜内的一张美女照,遂怀疑李明有了外遇。夫妻俩感情由此生隙,从此家无宁日。今年9月,陈玲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平分婚后的两套房产,一人一套;而李明则认为,首套房系其父母出资购买,依新婚姻法规定,应属他个人财产。


    昨日,硚口区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并依据今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新婚姻法规定,判决首套房由李明个人所有。


    据了解,该案系新婚姻法实施后,武汉首例父母出资房判归子女案。

    保险柜内美女照成为离婚导火索

    43岁的李明此前有过一次婚姻。1992年,24岁的他离异后带着一岁多的女儿生活。母亲见其时常借酒浇愁,遂张罗着给他找对象。老人家看中了隔壁理发店未婚打工妹陈玲。陈玲比李明小5岁,来自河南信阳,文化程度虽不高,但为人善良、朴实。


    1997年4月,陈玲披上婚纱和李某走进婚姻殿堂。不久,两人的爱情结晶儿子降临人世。婚后,小两口的日子过得甜蜜而幸福,李明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陈玲开起理发店当上老板,在紧张有序的工作之余享受着家庭温馨。


    但不久,李明和陈玲的性格差异就显现出来,因为难以沟通,两人时有争吵。2007年9月26日,陈玲打开家中保险箱找首饰,意外翻出一张女性单人照。莫非李明有了婚外情?心有疑虑的她当即找李明大吵了一场。李明则解释,那是他多年前认识的一名普通女友,早已没有来往,照片是他遗忘在柜子里的,“我们之间清清白白……”


    陈玲对李明的解释并不满意,她让其写下“保证书”,保证今后以家庭为重,不再与异性有过密来往。


    此后,感情生隙的夫妻俩因生活琐事频发口角。2010年,陈玲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今年9月,陈玲再次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平分婚后两套房产。

    父母出资婚后房成庭审争议焦点

    10月12日、27日,硚口区法院仁寿法庭两次开庭审理此案。陈玲称,夫妻婚后共有两套房产,首套房位于仁寿路,建筑面积64.95平方米,第二套房建筑面积55.77平方米,她均投入过购房资金,请求法院判决一人一套。


    李明提出反对意见。他指出,首套房产是父母亲1999年原住房拆迁后,用补偿款再添加了一些钱购买的,父母将房产登记在他名下。依据新婚姻法规定,该房应为父母对他的赠与,属他个人财产,陈玲无权分配。


    为此,李明拿出购房合同、付购房全款8.9万余元收据等。其母当庭作证:“老房子拆迁时拿了6.1万余元补偿款,此后儿子就到处去找房子,这个钱不够买房子,我陆陆续续又给了儿子3.4万元,买下仁寿路房产,先是我们老两口住在这里,后来媳妇和儿子就搬过来了,并且在这里开了一个理发店,我跟爹爹就出去租房子住了。”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赠与房系个人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陈玲、李明婚后发生矛盾,不能相互谅解、相互包容,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双方均有责任。现陈玲要求离婚,李明同意,应予准许。


    法院同时认为,仁寿路房产系婚后李明父母出资购买,根据今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该房产应属李明个人财产。


    昨日,硚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陈玲、李明离婚,仁寿路房产归李明所有;考虑到陈玲无其它住房,判决第二套房产归陈玲所有,由陈玲支付李明住房补偿10万元,并偿还房贷7.4万余元。

    女方不满 法官调解促成和解

    针对此案判决,主审法官胡爱忠为记者详细解读了新旧婚姻法的区别。她说,按旧法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就是说,除非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子女的,才能属子女个人财产。实际判例中,基本上是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新婚姻法删除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子女的说法,即只要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就属子女个人财产。
    胡爱忠说,陈玲、李明均认为第二套房产按市值价值40万元,作为共同财产本应判两人平分,即得房的陈玲需支付李明20万元补偿款。考虑到陈玲无房的特殊困难,且从照顾妇女儿童的角度,最终判其仅向李明支付10万元补偿款。
    宣判后,陈玲表示强烈不满,无法接受。法官再次与李明沟通。大度的李明表示放弃10万元补偿款,尽快将第二套房过户到陈玲名下,两人就此达成和解协议。

 

责编 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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