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农被羁押两年后无罪释放疑遭刑讯逼供
多人证实老农不在场
2009年10月,河北魏县发生一起特大火灾,张社法被一审认定犯放火罪、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刑11年。此后,邯郸中院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去年11月12日,邯郸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张社法犯放火罪、盗窃罪不成立。
2011年12月31日,张社法家人接到通知到看守所接人。至此,被羁押两年有余的张社法获得自由身。
记者昨日获取的法院判决书显示,邯郸市中院终审判决认为,一是张社法没有作案时间。与张社法一起外出打工的证人张记法、张国利在接受辩护人询问及法院复核时,均证明张社法在打工期间没有回过家。厂老板证人王瑞杰、孙运法也证明张社法打工期间没有旷过工。
二是证人苏礼俊证言存诸多疑点。法院审理期间,经对苏礼俊询问,其所证案发当晚具体活动情况与另一证人张贵生在接受法院询问时所述存在诸多矛盾。
邯郸中院改判的第三条理由认为,被告人张社法诉称在公安机关受到刑讯逼供不能从根本上排除。
法院称作案细节悖常理
法院认为,按张社法所供内容,他从几百公里外回来专程放火却事先没有准备汽油、引燃物等作案工具,而是在当天凌晨有露水的情况下到案发现场附近临时寻找引燃物,有悖常理。其次从张社法供述的时间、地点看,张社法被羁押到看守所后仅有的一次有罪供述是办案人员外提到刑警队作出的。参与侦办此案的侦查人员没有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出庭接受质询,侦查机关及相关人员亦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
对于张社法涉嫌盗窃水泵,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邯郸市中院据此认定张社法犯放火罪、盗窃罪不成立,宣告无罪。
但邯郸中院对张社法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给予认定。维持魏县法院对张社法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决,刑期一年。但因为张社法已经被羁押两年多,所以张社法宣判后随即获释。
(责编: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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