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警方破案要3.8万“奖励” 被指有索贿嫌疑
1994年,公安部和人保公司联合下发的一纸《通知》中,关于“保险公司领取被盗车辆后,按被盗车辆的保险金额给予公安机关一定比例费用”的规定,一直延续至今。今年2月,河南安阳的王先生车辆被盗
警方侦破盗车案要收“奖励”三万八
2012年2月下旬,河南安阳的王先生心里很烦,他已经在郑州、安阳两地间奔波了十几天,但仍然没能从郑州警方手中领回自己被盗的车辆。
2011年年底,王先生购买了一台价值25.78万元的越野车,并购买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安阳分公司的车辆全险。
2012年2月2日7时,王先生发现车丢了,随即报案。两天后,他接到了郑州警方通知,案子破了,车找到了。公安神速破案,王先生从心眼里感激警方。
于是,王先生带上证件,从安阳来到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派出所,办理车辆移交手续。然而,一位警官说,按照有关规定,王先生提车前,要支付奖励费3.8万元。
王先生不解,警察不就是为人民办事的吗,怎么破案还要奖励费?车子从丢失到找到,前后不到72小时,就要3.8万元?经过一番咨询,王先生得知,警方收费要求有据可查。
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追查归还被盗保险机动车辆的通知》,保险公司领取被盗车辆后,在奖励费项下,按被盗车辆的保险金额给予破案公安机关一定比例的费用,以补充侦查费用的不足。
1994年,公安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再次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对追回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比例是本市内追回的按10%奖励;本省内追回的按15%奖励;跨省区追回的按20%奖励。奖励经费由退回赃车的公安机关领取,协作办案的由公安机关内部解决,主要奖励破案有功人员和提供线索的人员。
车辆被盗抢
破案后取车需付“奖励费”
王先生不想拿这个钱,向警方讨个说法。
民警对王先生解释,这个钱应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出。于是,王先生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表示:你先垫付,让郑州警方出个票据,我们这儿再以其他方式报销。
王先生和郑州警方沟通后,得知警方不可能给他开发票。保险公司负责人则说,不给发票,盖章收据也行。
王先生得知,这个钱最终是从自己保单中出,因为会影响自己在保险公司的信用度,下次交保费时不但不能享受优惠,还得提高保资。
这样一直折腾了十几天,因为3.8万元钱没有到账,王先生无法提出自己的车。
河北沧州市的李先生和王先生一样,也是被警方要求交奖励费的。
2010年11月24日早晨,李先生发现停在楼下的汽车不见了。报警后,警方立案侦查。李先生通知保险公司后,一位理赔员赶到现场,告知他如果两个月之内被盗车无法找回,公司将按照车价的80%赔付。
一个月后,李先生接到河北保定市警方通知,车找到了。
保定警方提出,按照《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他们应获得车价15%的奖励费。但保险公司对此要求并不认可,向警方出具了一份2010年河北省公安厅、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下发的有关打击盗抢汽车的文件:“如被盗抢的车辆是投保车辆,公安机关在三个月内追回被盗抢车辆的,应立即通知车辆承保公司,并及时将车辆返还车主”。保险公司称,文件上面没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警方费用的规定。
保定警方一位副队长说,如果失主没有车辆保险,警方破案之后无条件返还,但如果车辆有保险,按照规定保险公司应该支付奖励费。
警方和保险公司各执一词,李先生至今无法取回被盗车辆。
2011年1月21日晚,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小秦将轿车停在小区外路边被盗。次日,小秦接到河北涿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通知,案子破了。当天,小秦随北京警方赶往河北涿州。
涿州警方表示:被盗车辆没有缴纳盗抢险,警方无法从保险公司收取奖励费,小秦的奥拓轿车价值为两万元,希望其个人支付奖励费。
小秦支付了500元后,开车离开涿州。
小秦认为:警察拿着纳税人的钱,应该保护其财产,怎么还要再向纳税人收费呀!
18年前立规
“奖励费”用于补充办案费
对于保险公司如何就被盗车辆向公安机关支付办案经费和奖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公安部曾多次联合发文做出规定。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追查归还被盗保险机动车辆的通知》,保险公司领取被盗车辆后,在奖励费项下,按被盗车辆的保险金额给予破案公安机关一定比例的费用,以补充侦查费用的不足。具体办法包括补充费用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险分公司和公安厅、局协商制定。对于跨地市案件的补充费用的比例或数额,可由地、市公安、保险部门协商解决。
1994年,公安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再次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对追回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通知要求,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或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具体比例应按追回被盗抢车辆的实际价值(即变卖收入价)计算。原则是本市内追回的按10%奖励;本省内追回的按15%奖励;跨省区追回的按20%奖励。奖励经费由退回赃车的公安机关领取,协作办案的由公安机关内部解决,主要奖励破案有功人员和提供线索的人员。
1994年的《补充通知》,即是警方收取“奖励费”时经常援引的文件。
行政许可法出台
“奖励费”有索贿嫌疑
对此,法律界人士指出,上世纪90年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为国有企业还承担着一定的政府行政职能,为尽量减少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从办案经费上为公安机关增加办案动力和保障,出台《补充通知》是可以理解的,《补充通知》对公安机关刑侦办案与保险公司理赔之间,起了一个指导性作用。如今十几年过去了,该通知精神未必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各种有悖行政许可法律精神的内部规定都应进行清理。退一步讲,即使该通知合法有效,也是公安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双方之间的内部协议,其支付主体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无关,对失主根本没有法律约束力。警方收取的奖励费只能由保险公司支付,根本无权要求车主“一手交钱,一手交车”。
法律界人士指出,按照1994年的《补充通知》,失主虽然事后可向保险公司申请报销所“垫付”的奖励费,但如果保险公司依照协议条款评估失窃车的实际价值,这个差价由谁承担?失主没有理由在警方与保险公司之间充当“冤大头”。另外,如车主没有购买盗抢险,保险公司也不会对车主理赔,这笔奖励费纯属车主掏腰包。即便保险公司可以报销,但羊毛出在羊身上,相关支出早已打入了保险成本,算进保费中,最终还是会由全体投保人共同买单。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指出,其实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其中第16条规定,各地公安机关扣押或者协助管辖单位追回的被盗窃、抢劫的机动车应当移送管辖单位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索取费用。同在1998年,公安部出台的《关于重申坚决禁止公安机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和治安案件中,要严格依法办案,严禁收取立案费、办案费。
所以,打击犯罪,追缴赃物并发还受害人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失主领回被盗抢财物无需向公安机关交纳任何费用,警方也不能以任何借口向受害人索要破案奖金。如果公安机关不履行职责的话,将涉及行政不作为。警方即使要对破案有功的人员进行奖励表彰,也应该用财政拨款或者办公经费,不能向企业或受害人索取,更不应要求车主预先“垫付”。还有,公安机关日常支出由公共财政负担,收取奖励费,容易让人产生警察做本职工作也要给予额外奖励的错觉,会让公众质疑,有损公安机关公正的形象,公安机关也有索贿的嫌疑。
显然,索取“奖励费”的做法与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不符。
刘静说,今天看来,1994年的《补充通知》问题多多。如果警方追回被盗抢车辆就要给予奖励,那破获其他案件是不是也要奖励?消防队灭火是不是也该奖励?办别的案件没奖励费,盗抢车辆案却有很大的油水,在利益驱动下,难保警方不厚此薄彼,影响其他案件的正常侦破。更可怕的是,奖励费会不会延伸到其他领域,成为警方乱收费的借口呢?破案有奖励,要是车子追不回来,纳税人是不是也应该向警方索赔呢?
刘静认为,奖励应该出于自愿,而非强迫。警方显然是把奖励当成了理所当然,不交奖励费就不让取车,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没有失主取回失车要交奖励费的规定。从维护公安部门自身形象的角度看,哪怕是保险公司或车主出于感激心理自愿出钱奖励破案有功人员,警方也应该谢绝。
河南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阳质疑,这些年来,保险公司和车主交纳的奖励费应该不在少数,奖励费的去向令人生疑,是补充进办案经费,奖励破案有功人员和提供线索者,还是让有关人员私分了呢?警方是不是应该向社会公开奖励费的具体用途呢?
刘静也说,如果说当年出台这一规定,是为鼓励公安机关破案,并考虑到基层公安机关办案经费严重不足的无奈之举,那如今在公安部门的办案经费已得到财政保障的情况下,奖励费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极易滋生腐败,应该早日取消。今后,如果车主再遇见此类索要“奖励费”的问题,车主可让警方出示1994年《补充通知》未失效的依据,也可以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诉,由上级机关进行审查,还可以向当地纪检监察等部门举报。(通讯员 吴怀杰)
作者:吴怀杰 (来源:《工人日报》)
警方侦破盗车案要收“奖励”三万八
2012年2月下旬,河南安阳的王先生心里很烦,他已经在郑州、安阳两地间奔波了十几天,但仍然没能从郑州警方手中领回自己被盗的车辆。
2011年年底,王先生购买了一台价值25.78万元的越野车,并购买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安阳分公司的车辆全险。
2012年2月2日7时,王先生发现车丢了,随即报案。两天后,他接到了郑州警方通知,案子破了,车找到了。公安神速破案,王先生从心眼里感激警方。
于是,王先生带上证件,从安阳来到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派出所,办理车辆移交手续。然而,一位警官说,按照有关规定,王先生提车前,要支付奖励费3.8万元。
王先生不解,警察不就是为人民办事的吗,怎么破案还要奖励费?车子从丢失到找到,前后不到72小时,就要3.8万元?经过一番咨询,王先生得知,警方收费要求有据可查。
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追查归还被盗保险机动车辆的通知》,保险公司领取被盗车辆后,在奖励费项下,按被盗车辆的保险金额给予破案公安机关一定比例的费用,以补充侦查费用的不足。
1994年,公安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再次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对追回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比例是本市内追回的按10%奖励;本省内追回的按15%奖励;跨省区追回的按20%奖励。奖励经费由退回赃车的公安机关领取,协作办案的由公安机关内部解决,主要奖励破案有功人员和提供线索的人员。
车辆被盗抢
破案后取车需付“奖励费”
王先生不想拿这个钱,向警方讨个说法。
民警对王先生解释,这个钱应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出。于是,王先生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表示:你先垫付,让郑州警方出个票据,我们这儿再以其他方式报销。
王先生和郑州警方沟通后,得知警方不可能给他开发票。保险公司负责人则说,不给发票,盖章收据也行。
王先生得知,这个钱最终是从自己保单中出,因为会影响自己在保险公司的信用度,下次交保费时不但不能享受优惠,还得提高保资。
这样一直折腾了十几天,因为3.8万元钱没有到账,王先生无法提出自己的车。
河北沧州市的李先生和王先生一样,也是被警方要求交奖励费的。
2010年11月24日早晨,李先生发现停在楼下的汽车不见了。报警后,警方立案侦查。李先生通知保险公司后,一位理赔员赶到现场,告知他如果两个月之内被盗车无法找回,公司将按照车价的80%赔付。
一个月后,李先生接到河北保定市警方通知,车找到了。
保定警方提出,按照《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他们应获得车价15%的奖励费。但保险公司对此要求并不认可,向警方出具了一份2010年河北省公安厅、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下发的有关打击盗抢汽车的文件:“如被盗抢的车辆是投保车辆,公安机关在三个月内追回被盗抢车辆的,应立即通知车辆承保公司,并及时将车辆返还车主”。保险公司称,文件上面没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警方费用的规定。
保定警方一位副队长说,如果失主没有车辆保险,警方破案之后无条件返还,但如果车辆有保险,按照规定保险公司应该支付奖励费。
警方和保险公司各执一词,李先生至今无法取回被盗车辆。
2011年1月21日晚,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小秦将轿车停在小区外路边被盗。次日,小秦接到河北涿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通知,案子破了。当天,小秦随北京警方赶往河北涿州。
涿州警方表示:被盗车辆没有缴纳盗抢险,警方无法从保险公司收取奖励费,小秦的奥拓轿车价值为两万元,希望其个人支付奖励费。
小秦支付了500元后,开车离开涿州。
小秦认为:警察拿着纳税人的钱,应该保护其财产,怎么还要再向纳税人收费呀!
18年前立规
“奖励费”用于补充办案费
对于保险公司如何就被盗车辆向公安机关支付办案经费和奖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公安部曾多次联合发文做出规定。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追查归还被盗保险机动车辆的通知》,保险公司领取被盗车辆后,在奖励费项下,按被盗车辆的保险金额给予破案公安机关一定比例的费用,以补充侦查费用的不足。具体办法包括补充费用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险分公司和公安厅、局协商制定。对于跨地市案件的补充费用的比例或数额,可由地、市公安、保险部门协商解决。
1994年,公安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再次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对追回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通知要求,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或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具体比例应按追回被盗抢车辆的实际价值(即变卖收入价)计算。原则是本市内追回的按10%奖励;本省内追回的按15%奖励;跨省区追回的按20%奖励。奖励经费由退回赃车的公安机关领取,协作办案的由公安机关内部解决,主要奖励破案有功人员和提供线索的人员。
1994年的《补充通知》,即是警方收取“奖励费”时经常援引的文件。
行政许可法出台
“奖励费”有索贿嫌疑
对此,法律界人士指出,上世纪90年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为国有企业还承担着一定的政府行政职能,为尽量减少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从办案经费上为公安机关增加办案动力和保障,出台《补充通知》是可以理解的,《补充通知》对公安机关刑侦办案与保险公司理赔之间,起了一个指导性作用。如今十几年过去了,该通知精神未必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各种有悖行政许可法律精神的内部规定都应进行清理。退一步讲,即使该通知合法有效,也是公安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双方之间的内部协议,其支付主体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无关,对失主根本没有法律约束力。警方收取的奖励费只能由保险公司支付,根本无权要求车主“一手交钱,一手交车”。
法律界人士指出,按照1994年的《补充通知》,失主虽然事后可向保险公司申请报销所“垫付”的奖励费,但如果保险公司依照协议条款评估失窃车的实际价值,这个差价由谁承担?失主没有理由在警方与保险公司之间充当“冤大头”。另外,如车主没有购买盗抢险,保险公司也不会对车主理赔,这笔奖励费纯属车主掏腰包。即便保险公司可以报销,但羊毛出在羊身上,相关支出早已打入了保险成本,算进保费中,最终还是会由全体投保人共同买单。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指出,其实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其中第16条规定,各地公安机关扣押或者协助管辖单位追回的被盗窃、抢劫的机动车应当移送管辖单位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索取费用。同在1998年,公安部出台的《关于重申坚决禁止公安机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和治安案件中,要严格依法办案,严禁收取立案费、办案费。
所以,打击犯罪,追缴赃物并发还受害人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失主领回被盗抢财物无需向公安机关交纳任何费用,警方也不能以任何借口向受害人索要破案奖金。如果公安机关不履行职责的话,将涉及行政不作为。警方即使要对破案有功的人员进行奖励表彰,也应该用财政拨款或者办公经费,不能向企业或受害人索取,更不应要求车主预先“垫付”。还有,公安机关日常支出由公共财政负担,收取奖励费,容易让人产生警察做本职工作也要给予额外奖励的错觉,会让公众质疑,有损公安机关公正的形象,公安机关也有索贿的嫌疑。
显然,索取“奖励费”的做法与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不符。
刘静说,今天看来,1994年的《补充通知》问题多多。如果警方追回被盗抢车辆就要给予奖励,那破获其他案件是不是也要奖励?消防队灭火是不是也该奖励?办别的案件没奖励费,盗抢车辆案却有很大的油水,在利益驱动下,难保警方不厚此薄彼,影响其他案件的正常侦破。更可怕的是,奖励费会不会延伸到其他领域,成为警方乱收费的借口呢?破案有奖励,要是车子追不回来,纳税人是不是也应该向警方索赔呢?
刘静认为,奖励应该出于自愿,而非强迫。警方显然是把奖励当成了理所当然,不交奖励费就不让取车,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没有失主取回失车要交奖励费的规定。从维护公安部门自身形象的角度看,哪怕是保险公司或车主出于感激心理自愿出钱奖励破案有功人员,警方也应该谢绝。
河南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阳质疑,这些年来,保险公司和车主交纳的奖励费应该不在少数,奖励费的去向令人生疑,是补充进办案经费,奖励破案有功人员和提供线索者,还是让有关人员私分了呢?警方是不是应该向社会公开奖励费的具体用途呢?
刘静也说,如果说当年出台这一规定,是为鼓励公安机关破案,并考虑到基层公安机关办案经费严重不足的无奈之举,那如今在公安部门的办案经费已得到财政保障的情况下,奖励费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极易滋生腐败,应该早日取消。今后,如果车主再遇见此类索要“奖励费”的问题,车主可让警方出示1994年《补充通知》未失效的依据,也可以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诉,由上级机关进行审查,还可以向当地纪检监察等部门举报。(通讯员 吴怀杰)
作者:吴怀杰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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