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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与同事外出醉酒遭性侵 因怕声誉受损迟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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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03 08:5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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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她们遭遇性侵犯的时候均已醉酒,意欲反抗却力不从心。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公布两例强奸案件,被告人与女同事出去饮酒趁其醉酒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分别判处5年、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指控,去年3月31日晚,被告人何某根与金某、被害人安某等同事一起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某餐馆吃宵夜。其间,何某根、安某等人喝了很多酒,至次日零时许才结束酒席。随后在一出租房内,何某根不顾安某反抗,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受害人安某表示,在遭初次性侵犯后因醉酒无法离开房间,后再遭性侵犯。“我因醉酒头晕而无力反抗、叫喊,但绝非自愿。”安某说。

  无独有偶,去年5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邓某文、林某荣等三人与同事罗某、被害人郑某到南海区里水镇某餐馆喝啤酒。到3时许,几人转移到一辆面包车上继续喝酒。郑某醉酒后在车后排睡觉,邓某文见状即趁机与郑某发生了性关系。邓某文得手后,林某荣又趁机性侵犯了郑某。

  两案的女事主均因害怕声誉受损,直至案发后一段时间才选择报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根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邓某文、林某荣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在主观上对强奸被害人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故不认定两被告人具有轮奸的加重情节,遂分别以强奸罪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各五年。三人对宣判结果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均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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