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男子奸淫幼女刑满后再次奸杀幼女 被判死刑
(海南在线)7月27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强奸并杀害幼女罪犯陈有强被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死刑。
海南一中院审理查明,强奸罪犯陈有强于1972年11月30日出生于海南省屯昌县南坤镇。1996年9月25日,陈有强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3年5月4日,被刑满释放。
2010年12月28日17时许,陈有强骑摩托车到该县西昌镇西昌小学附近路段,以用摩托车载该校女生王某(被害人)回家为由,将王某带到西昌镇里仁村路段一橡胶园里实施奸淫。王某大声呼救。陈有强遂掐住王某的脖子,继续实施奸淫,致王某机械性窒息死亡。尔后,陈有强用树藤勒住王某的颈部,然后将王某的尸体丢弃在附近的草丛里。随后,陈有强骑车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海南一中院根据以上事实,依照刑法之规定,认定陈有强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罪犯陈有强及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本院依法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维持海南一中院对陈有强的判决。经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依法以强奸罪核准判处陈有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7日上午,海南一中院在海口市依法将罪犯陈有强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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