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刀下留人案”甘锦华再获死刑 判后立即处决
(新快报)

佛山“杀人喊冤案”当事人甘锦华昨被执行死刑
南方日报讯 (记者/唐梦 通讯员/黄志庆)曾备受社会关注的佛山“刀下留人案”经过7年的重新审理后,罪犯甘锦华于昨日上午第二次被法院判死刑,并于判决后被立即执行死刑。
据了解,甘锦华第一次被判死刑是在2006年4月11日,其在临刑时喊冤,佛山中院为慎重起见决定暂缓执行死刑,并将该情况及时上报广东省高院。
案件回放:盗窃财物杀害两尼姑
据了解,佛山中院将甘锦华在临刑时喊冤的情况上报省高院后,省高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于2007年11月13日作出裁定,撤销了本案一审刑事判决和二审刑事裁定,并以出现新证据为由将案件发回佛山中院重新审理。佛山中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月7日和3月3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佛山中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12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甘锦华携带手套、小刀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窜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大都村慈济精舍庵堂,翻窗入内欲盗窃财物。在庵堂内翻找财物时惊醒了住在庵堂内的尼姑,即被害人林某英、周某二,被告人甘锦华即用餐厅的木椅击打林、周二人,随后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朝二被害人乱捅,致使二被害人当场死亡。随后被告人甘锦华从庵堂二楼的书桌、一楼的功德箱等处搜得人民币60余元后逃离现场。
此外,法院还查明,甘锦华于2004年11月12日凌晨3时许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大都村犯抢劫罪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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