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怀疑妻子红杏出墙 要做亲子鉴定遭妻拒绝
夫妻聚少离多
前不久,陈先生来到东城法院,起诉和妻子离婚,并提出做亲子鉴定。法官了解到,陈先生与刘女士于3年前结婚,后生下一女。期间,陈先生大部分时间都在外地工作,很少能和妻子团聚。
在庭审中,陈先生也提出,自己一年中有三分之二时间在外地工作,与妻子聚少离多,而妻子在他不在家期间与某异性朋友交往过于亲密,并提供了一些有暧昧举动的照片。但刘女士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法院没有启动鉴定程序。
丈夫证据不足
在鉴定受到阻碍的情况下,陈先生如果不能提供其他足以证明不存在亲子关系的证据,就应当按照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一律视为婚生子女的规定,推定存在亲子关系。
根据这些证据,法院最后认定,不能证明陈先生与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
亲子鉴定很严
东城法院的法官介绍,涉及亲子关系的多以离婚和抚养纠纷案件为最常见,在这类案件中,因有女方为追讨子女抚养费或是男方为证实女方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会提出申请亲子鉴定。
目前法院对亲子鉴定程序的启动非常慎重,其条件要求也很严格。如果启动亲子鉴定,须有当事人申请且须双方均同意。一方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申请的,一般要经另一方同意才可启动鉴定程序。如果一方申请,另一方拒绝进行鉴定,法院一般不依职权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如果子女已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实践中法官会征求子女的意见。
否认证据要求高
在当事人拒绝亲子鉴定的情况下,要否认亲子关系的存在,对证据证明力的要求非常高。法官一般要基于一定的医学常识和常理对已经查明的事实进行认定,在严密的逻辑推理下得出结论。比如,结婚后生产时间与正常怀孕时间严重不符、有证据能证明男方在女方怀孕时不能生育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女方在法院向其释明拒不配合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法律后果后,仍不同意做亲子关系鉴定,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则由女方承担,即法院会推定不存在亲子关系。
责编: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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