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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岁女子花18万与老总征婚 未成功起诉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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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4 08: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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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晨报)为找到一个理想的伴侣,51岁的鲍女士不惜花费18万余元婚介费,结果希望还是落空。认为婚介存在欺诈,她将北京某咨询中心告上法庭,要求退费。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认为该婚介收费违背了正常的价值水准,故终审驳回咨询中心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退还15万元服务费的判决。

    51岁女子出“天价”征婚

  去年3月31日,51岁的鲍女士先后共计花18.6万元委托被告咨询中心提供婚介服务。双方约定,三个月合同有效期限满后,如果鲍女士没有找到合适的伴侣,合同继续义务服务到鲍女士满意为止,没有任何费用。3个月后,鲍女士签署了内容为“本人与咨询中心会员王先生见面感觉良好,并同意相处,不需要再为我介绍其他人选,特此申请终止服务”的停档申请。

  去年11月,鲍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咨询中心介绍会员信息都不准确,不符合自己择偶条件,且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让自己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故要求咨询中心返还18.6万元服务费。

  咨询中心否认存在任何欺诈,称鲍女士对安排约见的会员是满意的,并确定与会员王先生交往。后来,得知鲍女士与王先生交往不畅,虽然双方约定服务期限已届满,仍安排了十余位会员和鲍女士见面。鲍女士要求退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庭审中,咨询中心提交了安排王先生与鲍女士见面的服务约见单及王先生身份证、离婚证、车辆行驶证和房产证,用于证明中心未向鲍女士隐瞒信息,王先生条件非常符合鲍女士的择偶要求。

  鲍女士却称,她签字约见的是“王总”,而对方并不符合她的要求。后一审法院对约见单的“鲍女士”的签字进行司法鉴定,结果为该签名笔迹不是鲍女士本人所写。对此,咨询中心解释说,由于员工丢失了约见单,而中心需要存档,该员工就自己签字补了单子。

  一审被判大部分退费后,咨询中心提出了上诉。二中院认为,咨询中心为鲍女士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服务内容与其收取的服务费数额存在较大差距,违背正常的价值水准范围,判决退还过高的收费部分并无不当。不过,法院认为鲍女士称咨询中心欺诈证据不足。

  九成纠纷当事人是女性

  根据朝阳法院的一份调查,婚介纠纷的原告当事人九成以上是女性,其中又有九成以上的女性年龄在40岁至60岁之间,除了要求退款,还有的人状告婚介欺诈,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对于女性征婚者容易出现纠纷的原因,朝阳法院的伊莉认为,女性的性格特点较为感性,容易受到各类不实宣传广告的影响;女性具有爱幻想的心理特征,有借结婚之际改变个人命运的想法和期望,相应地容易被豪华房车等客观条件所迷惑;中年女性尤其是离异后的中年女性,急于寻找感情归宿。还有些女性比较心软,在服务人员的各种宣传攻势下容易发生妥协。

  证明婚介欺诈却举证不足

  记者从本市法院了解到,一些婚介公司推出各类极具诱惑力的征婚启事来吸引征婚者,内容诸如“当代名流”、“金融巨子”、“当代富豪”等,在广告中还会打出“驰名品牌、诚信为本、实力雄厚、享誉海外”或京城首推婚介服务等宣传标语。

  一些消费者抱着过高的期望、交纳了价格不菲的会员费后才发现被忽悠了,因而诉至法院要求退费,而消费者的理由大多是“对介绍的对象不满意”、“没有介绍符合自己条件的对象”等。不过类似鲍女士这样的天价婚介费纠纷案比较少见。

  东城法院闫慧法官表示,在审判实践中,被认定为欺诈的较少。一般来说,婚介公司在收取服务费之后,往往会向消费者提供双方约定好的人选,但不可能保证每次提供的人选,双方都能满意。所以最后是否成功,婚介公司是不用负责的。如果消费者主张婚介公司在提供婚介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就应举证证明有欺诈的事实存在。但消费者往往难以证明婚介公司提供的人选,是婚介公司的“婚托”或者是骗子。

  ■法官提醒

  切勿被“金融巨子”蒙蔽

  朝阳法院的伊莉说,针对婚介公司所刊登的各类广告,要理性地予以对待,避免被“金融巨子”、“当代富豪”这些宽泛、无实质内容的夸大宣传所蒙蔽和迷惑。要通过多种渠道了解这个行业的一些基本情况,包括行业规则、收费标准等等;合同条款看仔细,不能仅仅听信婚介公司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以免日后婚介公司不认账,发生纠纷后又无据可查。

  此外,法官还建议,如果消费者和婚介公司之间对服务内容有额外的约定,比如择偶条件、接受婚介服务的时间、介绍次数等,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补充说明。

责编: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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