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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同性恋分手扯出50万欠条 借款者称曾遭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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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8 07:3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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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讯 两同性恋女子分手后,因一张50万的借款条打上法庭。她们一方称借条真实,另一方则称是因遭到威胁所写。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判决欠条有效,借款者偿还50万。

李小琴(化名)原本已组建家庭,并育有一子。其偶然结识了已离婚的张小红(化名),两个女人很快便建立了恋爱关系,并生活在一起。同居一年多后,两人分手。李小琴一纸诉状将张小红告上法庭,称2007年5月5日,张小红向其借款50万元,并书写了欠条,承诺3个月偿还。后经索要未给付,故起诉要求张小红偿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9万元。

张小红在一审中答辩称,两人是同性恋关系,因李小琴采用哭闹等威胁、恐吓手段,她不得已给其写了欠条。“这是我们感情的表达方式,并没有实际发生借款的事实”,张小红说,该欠条存在重大瑕疵,其所称的借款事实不符合民间交易习惯,所以不同意李小琴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张小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为李小琴出具欠条的行为承担后果。关于李小琴主张的利息,因其未提供证据对支付利息做了明确的约定,该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张小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李小琴借款50万元。

张小红不服,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查明的事实以及李小琴提供的张小红书写的欠条内容显示,可以确认李小琴与张小红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是李小琴向张小红出借50万元是否实际履行的问题。就本案而言,张小红向李小琴出具欠条的内容反映了张小红已实际收取借款的意思表示。张小红虽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但均不能对抗李小琴向法院所提交的欠条的证明力,张小红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张小红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证实,该院不予支持,故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责编: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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