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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赘签“招婿合约” 离婚时讨要11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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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30 15:3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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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新闻网)霞浦县法院消息(陈美花)“如果她坚持要离婚,那就必须遵守‘招婿合同’的约定,一次性偿还我在结婚时的一切花费以及这十一年来的工资……。”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依法准予郑晓惠与吴懿然离婚。婚生女吴盈盈跟随郑晓惠生活,吴懿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15日给付500元抚养费,至孩子满18周岁止。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10月间,吴懿然入赘郑晓惠家与原告同居生活,双方签订“招婿合约”,约定“如果女方反悔,男方在结婚时一切费用和每年工资由女方一次性偿还给男方”。

  2005年1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2006年5月15日生育女孩吴盈盈,现跟随郑晓惠生活。郑晓惠曾提起离婚诉讼,该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现郑晓惠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该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已经政府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现由于原、被告未能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关系,引起夫妻感情纠纷。郑晓惠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现郑晓惠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吴盈盈现跟随郑晓惠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郑晓惠诉请婚生女吴盈盈跟随其生活并要求吴懿然每月负担500元的孩子抚养费,均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因“招婿合约”与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相悖,该合约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吴懿然主张郑晓惠应按“招婿合约”约定偿还其十一年工资共计27万元,该院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入赘婚姻在中国并不少见,通常是指男女结婚后,男方到女方家成亲落户的情形,这种婚姻多是女方家无兄无弟,为了传宗接代而招女婿上门。招婿上门本无可厚非,但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招婿合约”明显与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相悖,故不具有法律效力。

责编:夏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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