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所开业4个多月揽客1549人 老板组织卖淫获刑十一年半
(广州日报)余某成立了一间会所,开业四个多月就招揽了1549名慕名而来的“客人”。生意这么好,竟然是因为提供了卖淫的色情服务。近日,梅州中院对余某组织卖淫行为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余某最终获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2014年2月11日晚,罗某到一会所内找“小姐”,会所经理何某热情接待并叫4名技师(即“卖淫女”)给罗某挑选。罗某先选中了严某某,二人洗澡后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见她很不情愿的样子,就打电话给总台说小姐态度不好,要求换小妹,后来换成罗某某,二人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经过侦查审讯,该会所的老板余某渐渐浮出水面。据查,2013年9月1日,余某经人介绍从他人手中接手经营该会所,试业一个月后正式开张。根据余某自己在登记本上的记录显示,从开业至被查处,前往消费的客人共有1549个。而账本显示,这段时间的收入超过22万多元。今年2月,余某聘请何某做经理,主要负责接待客人。
今年5月27日,梅江区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作出后,两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梅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余某以营利为目的,招募多名妇女多次进行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何某明知余某组织多名妇女卖淫,仍帮助余某管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编:邓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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