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女友写欠条借15万 分手后难鉴定无法追回
(重庆晚报)同居分手三年后,男友拿着被撕毁后粘好的欠条,状告前女友要求归还借款15万元,这笔账算不算借贷关系?近日,二审法院判决认为:就算出具欠条,也难认定双方同居期间存在借贷关系,驳回上诉。
2007年,浙江人沈先生与重庆人小张相识后,很快坠入爱河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7月,两人关系闹僵,结束了同居关系。今年3月,沈先生拿着一张欠条,起诉到武隆县法院,称要求小张偿还15万元及利息。
法院查明,欠条上写着:“欠条,今借到沈××人民币15万元(拾伍万元)整,于两年之内还清。借款人:张XX。2011年7月25日”。沈先生称,15万元欠款是他为小张现居住的房子支付的首付款和装修款,欠条后因家庭纠纷被他现在的妻子撕破,他再次粘好。
而小张辩称,沈先生向她提出分手后,因害怕沈先生报复,就向他出具了15万元的欠条。在出具欠条的当天下午,两人又和好了,沈先生当场将欠条撕毁。小张认为,两人已不存在借贷关系,粘好的欠条已经失效。今年6月,武隆县法院驳回了沈先生的诉讼请求。沈先生不服,向市三中院提起上诉。
市三中院审理认为,沈先生在收到欠条时,没有证据证明向小张支付借款15万元,与欠条载明的内容不符;其次,欠条是撕毁后重新粘贴,合法性存在瑕疵。沈先生所述欠条因家庭纠纷,妻子将其撕破不符合常理。法院认为,根据生活常理可知,沈先生与小李在同居期间可能存在经济往来关系,但其经济往来款项的性质,不必然是因民间借贷关系而产生。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晚报见习记者 赵方敏 通讯员 李欧 陈江平
恋人间金钱往来
哪些算借贷
□法官:有特别约定才算
承办法官提醒,在男女恋爱或同居期间,一方出于感情或其他目的,可能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其他财物。这种行为的性质在法律上往往认定为赠与关系,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才能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在双方解除恋爱关系或同居关系时,一方出于各种原因往往向另一方出具如“借条”“欠条”等凭证,另一方以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对方偿还借款的,除应提交上述“借条”“欠条”外,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借贷事实客观存在,否则将因证据不足承担败诉的风险。
□律师:三方面保全证据
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殷炬律师称,恋爱期间,恋人间的经济往来,一般认定为赠与行为。如基于婚约基础上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由于婚约解除,赠与的条件无法兑现,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如彩礼、婚房。如不是借婚姻索取财产,双方交付后,从法律上来讲就不应该返还。比如婚前赠与财产、互赠小礼物,即使最后没有形成婚姻关系,也不能通过法律程序追回。
殷炬称,恋爱期间,如双方事先明确约定,某笔经济往来为借贷行为,建议做到以下几点:1、双方对借贷关系,书面约定,内容中对双方借贷详尽表述,写明借贷金额且明确约定偿还期限;2、写好借条后,当天以汇款方式,按约定金额汇入对方账户并保留汇款凭据;3、借贷过程中,应找证人在场,证人与双方最好不是直系亲属关系。
责编:邓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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