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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收入低受伤如“中奖” 各方议论诈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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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7 10: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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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煤矿悬挂的大幅人性化安全标语。张登泽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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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工在报栏前阅读《工人日报》的报道。张登泽 摄

  (工人日报)本报11月13日6版头条以《竟有矿工把受伤当“中奖”》为题,报道了发生在重庆能源集团某矿一位矿工“10年中受伤7次,伤休共18个月,工资加赔偿接近20万元”的消息,工友评说:“这比正常上班强”。究其原因,“是矿工收入偏低,工作环境恶劣,小伤小痛后待遇较好使然”。

  文章刊发后,评论众多。针对受伤如“中奖”这则新闻,编辑部再次邀请作者,对该事件进行深入采访,企业管理者、普通员工、政府部门、法律及心理工作者都发表了各自观点,以回应社会关注。

  关键词1:反响

  工友如是说:

  “动歪脑筋”会连累大家

  不但要扣钱,很多荣誉都评不上

  李玉朝曾是胡某的队长,对胡某的情况最清楚。“胡某2003年12月来矿上上班,分到我们队。他以前在小煤窑干过,工作还是可以,唯一的缺点就是经常受伤。后来,几个班组都怕他,没有哪个要他,队里只好强行安排。即便要了,也不敢安排他上工作面采煤,只能勉强让他打打杂。”“作为基层管理者,对这样的人真的很不放心,随时都担心他会出事。”李玉朝说。

  “他喜欢别人表扬,只要说他工作做得好,他的热情就高。”他的第一个班长李传华说,“他经常受伤,一受伤大家就要被扣钱,所以班组的人不喜欢他。”

  也曾当过胡某班长的马占强说:“我也受过伤,有时候确实是意外。现在的工伤待遇好,对伤者补偿比从前多了,毕竟身体遭受了伤害。但长期受伤,大家就有想法了。”

  看了这篇报道的班组员工认为,受伤会连累大家,不但要扣钱,还要被矿上考核,很多荣誉也评不上。这次“中奖”的现象被曝了光,对那些“动歪脑筋”的人,肯定是一种警醒。

  医生爆料 :

  工作20多年看到不少“诈伤”事件

  “只要多注意员工行为,多观察是否有异常,工作中大家互相监督,‘诈伤’就能够避免”

  文医生是重庆能源集团某矿医院的放射科医师,从事该工作20多年,经常第一时间接触各类受伤者。所以,他曾看到不少“聪明反被聪明误”的受伤事件。

  “在工伤问题上,‘动歪脑筋’的人确实有。”据他介绍,有人曾经用十多斤重的二锤砸伤自己的脚。伤者把一只脚踩到钢轨上,将二锤拿到齐胸高,松手自由下落,砸到脚背上。让人哭笑不得的是,脚背被砸后虽然肿胀得厉害,去医院拍片居然没伤到骨头。这位“仁兄”连去了几家医院检查,都没诊断出骨折。最终自认倒霉,输了几天液,休息半月后上班。

  还有一个人是自己晚上骑摩托车把手摔了,私下去乡镇医院检查,发现有骨折。他忍着痛坚持去上早班,9点钟左右在井下汇报说受伤了,到矿医院检查后确有骨折。后来,矿上安监部门对他受伤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他前后说的不一致,便产生了怀疑。去附近乡镇医院调查最近拍X片的病历资料,终于发现了是他作假。

  文医生说:“其实只要在班前会上多注意员工的行为,多观察是否有异常,工作中大家互相监督,‘诈伤’的事就能够避免。”

  关键词2:解读

  法律专家:

  骗取工伤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

  企业可以按奖惩制度给予相应处罚

  胡某的行为究竟能不能算工伤?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安全工程系主任孟燕华教授认为,因为有重庆法医验伤所给出的“无新鲜骨折”的鉴定结论,所以,他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胡某不服,可以要求重新鉴定或通过司法途径证明其是工伤。

  孟主任从事事故预防研究,常接触到一些工伤争议案例,是工伤保险研究方面的专家。她认为,一般情况下,工人发生工伤都是由于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所以,工人受伤后,虽然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但其违章行为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伤害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是可以按奖惩制度给予相应处罚的。

  “职工故意犯罪,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对个别骗取工伤的行为,孟主任认为,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来执行。

  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因此,对一年或几年连续工伤的人,怀疑“故意犯罪”的,可要求司法机关介入调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则无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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