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世老太被赡养男子火化 孙子告殡葬所索骨灰
(广州日报 记者王纳)深圳一名老人死后因为骨灰的归属引来纠纷。三名港籍子孙认为,骨灰该由他们保存,还把深圳市殡葬管理所告上法庭,认为殡仪馆擅自将老人遗体火化。昨日,这起罕见的骨灰保管权官司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老太被赡养人火化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曾老太于1982年底获批定居香港,但不久便回深圳居住。1995年8月15日,曾老太唯一的儿子黄某生在香港去世。2010年4月24日,曾老太在深圳龙岗去世。
曾老太在深圳居住期间,男子黄某宏对曾老太多有照顾,与曾老太以母子相称,老太后期与黄某宏及其子黄某明等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直至去世。
曾老太去世后,丧事办理由黄某明操持,骨灰寄存手续也由黄某明办理。深圳市殡葬管理所根据村委和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死亡证明书,给曾老太办理了火化手续,并与黄某明签订了《骨灰寄存服务协议》。
起诉:孙子要取回骨灰
因为骨灰归属,曾老太的三个孙子黄某强、黄某文、黄某成将深圳市殡葬管理所告上法庭。
三个孙子认为,他们是曾老太的法定继承人,且曾老太再无其他继承人。但深圳市殡仪馆未切实履行对丧事承办人的身份审查义务,导致香港的三位继承人未及时获知祖母去世的消息,亦未参与办理丧事,现连祖母的骨灰都无权办理迁移安葬手续。
他们认为,深圳市殡葬管理所的下属机构殡仪馆为曾老太办理了火化及骨灰寄存手续,但三个孙子对火化及骨灰寄存手续的办理过程并不知情,且殡仪馆不同意将曾老太的骨灰交由他们保存,遂请求法院判令将曾老太骨灰交由三个孙子保存,并赔偿其精神损失抚慰金1元。
一审:骨灰寄存合程序
龙岗区法院认为,深圳市殡葬管理所对曾老太老人的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均是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的,不存在过错。
法院还认为,骨灰是具有人身属性的物,它赋予相关人员寄托哀思、纪念情感的人格权,因此这种物只具有保管权和安葬权的性质,深圳市殡葬管理所只能将涉案的骨灰交给具体的寄存人。法院认为,曾老太生前主要是由黄某宏父子赡养的,曾老太三个孙子虽也尽过赡养义务,但与黄某宏父子所尽的赡养义务相比微乎其微。
该院遂判决驳回曾老太三个孙子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争锋
老太孙子:
亲孙的骨灰保管权不可剥夺
曾老太的三个孙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他们在二审中认为,他们不仅连续三年回乡看望祖母,还承担了为祖母治病支付医药费的经济上供养的义务,祖母的生活来源也一直是他们在提供。祖母去世时,是黄某明故意不通知他们参与后事料理的。
他们还认为,骨灰保管权、安葬权是死者直系亲属固有的、基本的法定权利,不得非法剥夺。法院不能以黄某明尽了更多“赡养义务”,就将曾老太的骨灰保管权和安葬权判归并无亲属关系的黄某明,剥夺曾老太亲孙子的骨灰保管权和安葬权。如果因为未尽经常探望义务,而剥夺亲生子女或孙子女的祭奠权和安葬权,将会导致伦理倒错。
殡葬管理所:
按程序火化不能算违规
在庭审中,深圳市殡葬管理所工作人员表示,曾老太去世后,黄某明出示了公安局和居委会的相关证明,按照一般程序来看,这两个单位开出的相关证明应该是有公信力的,他们按照程序给予了火化,不算违规。
深圳市殡葬管理所一方还表示,目前曾老太的骨灰并未安葬,还保存在殡仪馆,无论法院判决骨灰归哪一方,殡仪馆都会按照判决严格执行。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现代人应提倡“厚养薄葬”,直系亲属在老人在世时多给予陪伴和照顾比去世后的安葬更重要。
另外,在一审中,深圳市殡葬管理所还曾请法院查明曾老太三个孙子与黄某明之间的关系。
赡养人:没有老太孙子电话所以没联系
第三人黄某明则称,自己一直在赡养曾老太。后期曾老太得了肺结核,因怕传染才单独给她盖了一间屋搬出去。老太曾口头嘱托他安葬自己,他也按照其意愿去做了。
至于后来老太去世时为何他没有告知老太三个孙子时,黄某明称自己没有他们的联系电话。
他还表示,自己已经给曾老太在南澳买好墓地,要不是这起官司,老人早就入土为安了。曾老太安葬在深圳,不会影响后人祭奠。
责编:朱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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