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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称被男老板“看中”频遭骚扰 被迫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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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9 10:50 来源: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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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威(化名)今年25岁,他自称2013年在长春一家公司工作时经常被男老板骚扰和猥亵,受不了老板这种频繁“骚扰”及更为过分的要求,于威最终决定辞职。当他咨询律师的时候发现,由于自己是成年男性,所以即便能证实被猥亵,对方也不会被入罪。近日,记者从长春多家律师事务所了解到,近几年长春发生多起猥亵男童事件,其中有几个年龄超过14周岁,所以最后在定罪时遇到了阻碍。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猥亵男性将入罪,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男子称被男老板“看中”

  长春市民于威今年25岁,目前是一名个体商贩,谈到自己在2013年工作时的经历,他表示那段时光至今仍是心里的一道阴霾。“大四毕业那年我在网上找到了一份工作,是做文案策划。开始的时候觉得公司的男老板很不错,不论是待遇还是环境都很好,刚毕业就有这样的工作我很知足。”于威说。然而当于威工作两个多月之后,他发现男老板总爱把他单独叫到办公室里“谈话”,而且经常对他动手动脚。“那会我每次去他办公室的时候都特别害怕,因为他很少问我工作的事情,态度语气都很不正常,还总摸我,真的是太闹心了。”于威说。

  被迫辞职却难以维权

  于威表示,由于自己一直忍耐老板的行为,后来对方的胆子越来越大,竟然提出让自己去他家玩并过夜的要求。“我俩可都是男的,就是玩‘潜规则’也不应该找我。除非他是有特殊癖好,想想浑身都起鸡皮疙瘩。我可是正常人,而且我也有女朋友,他的行为是越来越离谱,我实在受不了这种‘骚扰’,最终决定辞职。”于威说。

  辞职后于威找到律师咨询,可是律师表示他是成年男性,当时法律上只对猥亵14周岁以下的男童有相应的保护条款。“律师告诉我,即便我有一些被猥亵的证据也很难维权,所以最终我只能放弃了。”于威说。

  11月5日记者联系到了于威原来公司的同事,对方表示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于威的确在那家公司工作过,但是否曾被老板骚扰他并不知道。随后记者联系到了这家公司的老板,对方表示不清楚于威所说的事情,接着便挂断了电话。

  对象超14周岁便难入罪

  11月1日至4日,记者通过长春多家律师事务所了解到,最近几年长春曾发生多起猥亵男童的事件,不过当时由于法律只规定猥亵儿童罪的对象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而对猥亵年满14周岁及以上的男子没有规定是犯罪。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的钟鑫律师表示,当时我国《刑法》中规定出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罪”。

  “那时候《刑法》对于儿童的定义十分明确,即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若被猥亵对象已满14周岁且为男性的话,该猥亵行为不入罪。所以过去男性被‘欺负’,如果身体没有受太大的伤或者出现性命堪忧的情况,一般受害者即便是报警也难立案,就算是立案了也很难有一个结果。”钟律师说。

  11月1日起猥亵男性入罪

  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猥亵男性将入罪,其中明确表明将猥亵犯罪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意味着男性也将被认可为猥亵罪的侵害对象,可以获得刑法保护。而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主任宗丽娜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将男性列入猥亵罪侵害对象,这标志着成年男性的性权利首次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超过14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及成年男性的性权利终于得到了保护。

 

责编:陈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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