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长公车标识当"N次贴":撕掉后载妻子去购物
2015年12月,广东省纪委通报了龙门县一起顶风违纪典型案件。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间,广东省龙门县平陵镇司法所所长陈秀平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车私用,擅自将该所公务用车的“司法”标识撕掉,多次驾驶该公车上下班、外出吃饭、搭载妻子到县城购物等。经研究,龙门县纪委监察局给予陈秀平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事件回顾
粤LY6107号牌的小汽车是龙门县平陵镇司法所的公务用车。为了规范公车管理,2014年1月,龙门县司法局要求乡镇司法所停止使用类似警务标识公务用车。接到通知后,陈秀平停止使用该公务用车。
然而,陈秀平却在心里打起了“小算盘”:车放着不用也是可惜,如果去掉公车标识,即使把公车开到一些私人场所,别人估计也识别不出来。再说,自己就住在县司法局旁边,一旦别人说起,还有“托词”:自己是到县司法局办事。
有了这个想法,陈秀平就揭掉了公车的“司法”标识,把车当成了“私家车”,并侥幸逃避了监督。
后来,县司法局明确,确因工作需要可以使用公车。有一次,陈秀平开车到县司法局开会,县司法局发现他的公车没有标识,对其进行了批评,并要求贴上公车标识。陈秀平随后把新标识贴上。
然而过了一段时间,2015年1月初,陈秀平故态复萌,把公车标识当成是可以随用随揭的“N次贴”,再度撕掉公车标识,继续把公车开回家,停在自家门口,还开车到饭店吃饭、搭载妻子到县城商场购物等。1月至3月期间,陈秀平共有8次公车私用。
●查处经过
2015年1月,龙门县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平陵司法所所长存在公车私用等问题。
“这是一起影响恶劣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必须严查!”龙门县纪委对此高度重视,迅速组成调查组,着手进行初核工作。
调查人员心里记住了“粤LY6107”这个号牌,2015年1月至3月期间,恰逢岁末年关,调查人员在暗访中发现,该公务用车停在了酒店餐馆门口,还有一次该车停在商店门口。调查人员对此进行取证。
收集到确凿证据后,龙门县纪委对陈秀平违规使用公车问题进行立案调查。调查人员找陈秀平谈话。前两次谈话时,陈秀平面对调查人员的询问,一概回答“不清楚”、“不知道”,甚至信誓旦旦向调查人员保证自己没有公车私用。
随后几次谈话,调查人员适时向陈秀平出示了部分暗访调查证据,这给他造成了强大的心理震慑。在调查组人员的耐心劝导和悉心教育下,在确凿的证据面前,陈秀平低下了头。
“没有想到事情这么严重,我的违纪行为给单位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陈秀平后悔地说:“我作为一名司法所长,在公共场合无顾群众监督,在公车私用上存在侥幸自私心理。”
最终,陈秀平如实交代了自己违规使用公车的违纪事实。根据相关规定,2015年9月,龙门县纪委监察局给予陈秀平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责编:朱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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