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民房内私自加工死猪肉获刑两年罚10万
从顺义区和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等地收购死因不明的生猪运至其租住的民房内进行屠宰加工并对外销售,近日,刘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被通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一审查明,2015年3月,刘某从顺义区、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等地收购死因不明的生猪并运到通州区宋庄镇白庙村的一处民房内,进行加工并向外销售。同年 4月28日,通州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刘某租用的该民房内查获死猪17头(859千克)、猪肉产品757千克、猪内脏283千克、猪皮及猪蹄共1326千克 (猪皮148张)。同日,刘某被警方查获归案。

通州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现场病理诊断报告证明:对涉案17头死猪中的2头死猪进行抽检诊断为猪瘟和副猪嗜血杆菌病。北 京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动物疫病检验报告显示,送检的2份猪组织样品经检验均为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圆环病毒病阴性。经通州区动物卫生监 督所鉴定,涉案17头死猪认定为死因不明。
法院认为,刘某私自购进死因不明的生猪进行加工并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 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刘某已将死因不明的生猪进行加工或准备进行加工,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销售 行为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记者 颜斐)
责编;张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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