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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花上百万买房后得知死过人 法院:不算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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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7 10:57 来源: 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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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房是一件人生大事,得慎之又慎,价格要比,甚至连邻居怎么样,都恨不得打听得一清二楚。

  要是漏了一些“关键”信息,那就后悔都来不及了。

  余姚的温女士前段时间买了一套房子,现在想转手卖人了,却发现自己手上的这套房子,是“凶宅”。

  这让她很不淡定,生怕这套房子砸在自己手里,于是向余姚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跟前房主金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退回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昨天,钱报记者从余姚人民法院了解到,由于对“凶宅”的定义有偏差,法院驳回了温女士的诉讼请求。

  而记者也查询到国内同类案件,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判决结果也都不相同。 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的杨晓鸣律师表示,这些案件一般都要根据《合同法》相关条款进行判断。

  案情:

  房子卖不出去

  一打听屋内之前死过人

  2014年,余姚的温女士通过中介看中一套住房,并与房主金先生以115万元的价格达成购房协议。2014年6月,温女士将全部房款付清,并办理了相应的转让过户手续。

  2015年11月,温女士打算出售这套房屋,与贾某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契约》,贾某交付了1万元的定金。没过几天,贾某却向温女士提出解除契约,给出的理由是2013年,这套房屋内有人非正常死亡。

  有人在自己的房子里死亡,这可不是闹着玩的!惊闻此事后,温女士立即向有关部门核实了这个情况,得到的答复是确有此事,温女士只能同意了贾某的要求,退还了1万元的定金。

  买卖泡汤了,越想越不是滋味的温女士,在2016年3月把前房主金先生告上法院,她认为金先生在出售房屋时隐瞒了房屋出现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事实,这一行为已构成欺诈,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买卖合同,退款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说法:

  “凶宅”如何定义

  听法官是怎么说的

  对于温女士提出房屋内有人正常死亡的说法,法官调取了公安笔录,笔录中的记载并没有出现他杀或者自杀的恶性事件。

  记者了解到,当时的死者很有可能是其自身原因或者疾病死亡,因此排除了自杀或者他杀,因此与大众观念中的“凶宅”是不同概念。经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了温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房屋的主要功能是供人居住使用进行生活,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有生老病死的事情发生,如果“生老病死”没有特别违反公序良俗,没有在房屋周围造成严重影响,均系生活的正常范围。

  经查实,涉案房屋内确实有人死亡,公安机关没有立案审查,也没有相关尸检报告,故没法证明该人员死亡原因。

  办案的法官表示,民间对“凶宅”的定义各种各样,但仅仅停留在各自理解的范畴内,根据人们的文化程度等的不同理解也不一样,很难以此成为合同撤销或解除的理由,更多情况下法院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判定,同时也需要提出诉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房屋买卖由于金额比较大,属于普通百姓人家的头等大事,法官建议在购房前进行实地勘察,也可向周围住户询问情况。

  律师:

  买房前

  可根据《合同法》进行事先约定

  记者联系了 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的杨晓鸣律师,杨律师表示,类似的案件,一般法院都会根据买卖双方的合同进行判断。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买卖双方对房屋前主人相关的公序良俗范畴内的情形进行了约定,那么就可以根据这些附属条款进行事后追责。

  “但如果买卖双方都没有讲起房子里死过人等等不利于传统意义上的吉凶概念,也没有在合同里约定该如何处理,那么事后再进行追责,成功的可能性也不高。”

  责编:朱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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