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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失踪生母疯癫 居委会成花季少女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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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3 17:04 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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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日,记者从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获悉,广东省首例监护人由自然人变更为法人的案件不久前在该院宣判。这起由基层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的特别程序诉讼,最终以法院判决撤销被监护人父母的监护资格,指定基层社区组织行使监护权画上句点。

  正当花季的孩子,本应在父母的呵护陪伴下成长,究竟是何原因让法院作出这样“令人匪夷所思”的判决呢?

  ●南方日报记者 陶清清 通讯员 陈传娇

  案情▶▷

  父母无力抚养玲玲住到福利中心

  2004年,玲玲(化名)出生在龙岗的一个城中村,当她还只是10个月大的婴儿时,父亲就染上了毒品。从她记事起,父亲就经常被警察带走强制戒毒。8岁那年,玲玲的父亲在一次吸毒之后不知所踪,再也没有回来。而母亲经深圳市康宁医院治疗后诊断患有精神病性症状的狂躁症及人格障碍,后被鉴定属于二级精神残疾,目前生活困难,并无固定的工作、收入和居所,也无力抚养玲玲。

  经社区居委会和街道方面多次做工作,玲玲的外祖父母拒绝承担抚养责任,玲玲的姑姑曾抚养过其一段时间,后因生活压力等问题不愿再承担抚养责任。

  龙城街道为妥善处理玲玲的生活问题,安排玲玲的姑姑与龙城街道社会事务办签署了《临时代养协议》,将玲玲安排在龙岗区社会福利中心生活。

  2014年2月15日,玲玲的母亲向龙城街道出具了一份《声明书》,声称自己无力抚养小孩,同意孩子在深圳市龙岗区社会福利中心生活和学习。

  然而,玲玲慢慢长大进入青春期,想要正常、健康、稳定地生活学习,面临的问题也会越来越多,因此,继续待在福利中心并非长久之计。

  为此,龙岗区龙城街道吉祥社区西埔居民委员会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玲玲亲生父母的监护资格,指定社区居委会担任玲玲的监护人。

  宣判▶▷

  社区居委会担任玲玲监护人

  该案的承办法官李哲海在接手本案后,敏锐地察觉到此案的判决结果不仅关系到玲玲的健康成长,还可能具有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

  案件受理时适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不久,该司法解释旨在落实及细化《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未成年人监护人选任的相关问题。

  李法官随即将案情向分管院领导和庭长进行了汇报。龙岗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迅速为此案指定了两名资深法官作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李法官迅速与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取得了联系,在繁重的审判业务之余多次走访、约谈,详细了解玲玲的成长背景和生活现状,指导申请人及时补充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到玲玲的居住地龙岗区社会福利中心进行了走访了解,就其本人的意愿征求了意见。

  “在我们第一次去福利院看望玲玲的时候,她的精神状况不是很好,当我在谈论到她的爸爸妈妈时,她总是红着眼圈含着眼泪,不肯说出一句话来,只是‘嗯嗯’的。”李法官介绍,玲玲在笔录中明确表示,目前的生活和学习状况良好,愿意继续在龙岗区社会福利中心生活、学习。

  社区居委会也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申请,表示将尽全力保护玲玲的合法权益,保证其正常、健康、稳定的成长和生活,保障其受教育的权利,请求人民法院指定其担任玲玲的监护人。

  为保护玲玲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玲玲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这样的判决:撤销玲玲父母对被监护人玲玲的监护资格,指定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吉祥社区西埔居民委员会担任玲玲的监护人直至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止。

  判决书送到社区居委会相关人员手中,从此玲玲有了一个新家,有了居委会众多叔叔阿姨的关心和爱护。

  后续▶▷

  玲玲生活恢复正常避免“生而不养”悲剧

  如今,该案件判决已经过去了大半年,李法官判后多次回访,去到社区居委会了解玲玲的生活学习状况。在不介入玲玲正常生活的前提下,一直默默关注她的成长。

  据悉,在判决之后,社区居委会对玲玲履行监护职责,在征得玲玲的同意之后,尝试将玲玲寄养在一户普通市民家中。对于社区居委会采取的寄养方案,龙岗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认真考察。

  相关资料显示,玲玲目前在寄养家庭中,生活起居逐渐恢复正常生活状态,并且由社区居委会审批资金,为玲玲采购了电脑、报读书法培训课等,在校学习也逐步恢复正常。社区工作人员介绍,玲玲现在已经完全叫寄养家庭的养父母爸爸、妈妈了。

  值得关注的是,龙岗区人民法院将玲玲的监护权判给了基层社区居委会,是在监护权确认案件方面的一次大胆探索,这个判决结果,也完全符合刚刚出台的民法总则的立法意图。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月15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明确定义了监护人自然权利有限、可撤销原则,并制定出详细的操作方案。

  “比如,在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情形下,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法人团体组织发起申请,按照被监护人的意愿,将监护权变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内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而原监护人如果确有悔改情形,经过申请,法院可以依据被监护人意愿,判决是否恢复原监护人。”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马龙将本案作为重要案件予以关注,在案件圆满审结后,他如此说道。

  马龙表示,本案宣判后,被监护人玲玲在法律上解决了其无人监管、看护的囧境,其心理的创伤得到了抚慰,玲玲的学习条件和生活状况都有了法律层面的保障,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我院对此宗特殊的变更监护权案件的处理方式和判决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了良好反响,相信通过法院判决的权威性,越来越多的父母能意识到履行好监护职责的重要性,避免‘生而不养’的悲惨童年不断上演。”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剑认为,本案的标本意义在于,这彰显出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对虐待伤害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强力的震慑,尤其会对“虐童是家事”的观念形成强烈冲击,对未成年人起到有力的保护。

  而难能可贵的是,龙岗法院没有止步于剥夺监护权,法官在巨大工作量的压力下,坚持在司法裁判之外,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社会纠纷,真正完成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最后一公里”。

  责编:朱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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