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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再婚后生活费还给吗? 看看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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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4 08:30 来源: 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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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晚报讯 (记者 唐中明)夫妻离婚时有个约定,男方每月向女方给付1800元的生活费,直到男方去世为止。原本这场约定好好的,却因女方与他人结婚,双方再次上了法庭,为的是这个生活费还给不给。近日,永川区法院判决,女方已经结婚,男方就不用给了。

  李先生与张女士于1985年结婚,育有一子,现已成年。因夫妻矛盾,2013年,李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李先生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11月,李先生与张女士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记载“离婚理由:性格不合。子女抚养:儿子已成年。财产分配:按揭房屋一套归女方所有,位于某地房屋归女方所有,位于某市的房屋50%产权归女方所有(另50%产权由儿子所有)。债权:无。债务:按揭房按揭款由女方负责偿还。其他:男方离婚之日起每月15日之前付生活费1800元整,至男方去世为止,超出十五日内不支付女方起诉法院的费用由男方支付”。

  之后,因李先生拒绝支付生活费1800元,张女士于2015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先生按期支付生活费。法院判决认定,李先生与张女士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判决从2015年6月起,李先生每月月底前支付张女士生活费1800元。

  2016年9月,张女士与赵先生再婚。

  去年4月,李先生和张女士再次打官司。李先生认为:张女士已再婚,应由其现任丈夫承担相应的义务,当时签订离婚协议系因张女士经常到其工作单位无理取闹,无奈签订的离婚协议,请求对原离婚协议及判决中约定给付的生活费调整为0元。

  张女士则认为:原离婚协议经法院判决认定有效,原告应继续按月支付1800元,至李先生去世为止。所以,应驳回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从本案涉及的离婚协议内容来看,张女士获得了全部房屋,且李先生仍要支付其生活费每月1800元,侧面说明了该生活费在一定程度具有补偿性质。截至去年4月,张女士从离婚后获得生活费52200元,说明张女士已经得到相应的补偿。

  被告张女士已再婚,现任配偶对其有扶养义务,不应再由前夫支付生活费。如仍由前夫支付生活费,对原告李先生不公平。法院最终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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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扶养

  本案涉及问题即为夫妻离婚后的扶养问题。离婚后扶养,是指原配偶一方在离婚之后的一段时间内经济上比较拮据,难以自食其力,而另一方配偶经济实力较为雄厚,有能力向其提供帮助,强势对弱势一方在财产上进行的扶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责编:吴吟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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