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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岁男子泰国浮潜溺亡 旅行社被判赔5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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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0 11:54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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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讯 去年12月,49岁的翟先生参加公司组织的泰国游,不幸溺水身亡。家属认为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其诉至法院,索赔189万余元。

  近日,西城区法院一审认定,原被告双方均有责任,判决旅行社承担30%的次要责任,赔偿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6万余元。

  男子溺亡家属诉旅行社

  翟先生在泰国溺亡后,其家属将出境游合同中的旅行社(简称组团社),及实际带团出境的旅行社(简称地接社)告上法庭。4月17日,该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方诉称,2017年12月18日,翟先生在沙美岛水煮鱼湾参与浮潜项目时溺亡。两家旅行社选择危险的浮潜活动,在游客处于危险状态时未能及时采取专业救援措施,最终导致翟先生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家属提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泰国生活费等共计189万余元的赔偿。

  组团社的代理人表示,自己只负责招揽客户,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经了解,翟先生不听从劝导,未穿着救生衣,导致死亡后果。损害是由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地接社则认为,旅游行程前,已明确对全体团员进行安全提示,特别是涉及泰国游泳、潜水等水上项目,尽到了旅游法规定的安全提示义务。

  “浮潜活动中,工作人员要求游客穿着救生衣、戴呼吸器,但还没有交代完,翟先生未穿救生衣就直接跳入海中,呛水溺亡。”代理人提到,溺水系死者未遵守浮潜流程,工作人员参与了救助,事发后也积极帮助处理后事。

  证人称现场无抢救设备

  翟先生的同事武先生回忆,当天早上,他们一行10人乘大巴去普吉岛,上岛前旅行社发书面材料让集体签字,“应该是安全告知书,不签字不让上岛。”

  他表示,乘快艇到沙美岛后,岛上有人员介绍五个旅游自费项目,导游推荐了浮潜项目,价格2500泰铢。“小船载着我们到距岸边30多米的位置浮潜,说是水深四五米,但船上除两个船家外,无景区医护人员、无抢救设备、无被告工作人员等。”

  “我是第一个下水的,没穿救生衣,只戴了潜水镜,导游过来,我说没问题就下去了。”武先生说,自己快游到岸边时,往回看发现翟先生在水面趴着,同船的有两个医生,正好在旁边,“当时距离岸边十米左右,医生推他没有反应,就架着他的胳膊往岸边游,我也跳入海中抱着他往岸边游。”

  到岸后,武先生表示,两个医生对死者进行抢救,自己则寻找中国人呼救。此时死者瞳孔已经放大,抢救三四分钟后,其他同事发现出事也赶回岸边,之后旅行社工作人员才到场,快艇的服务人员也赶来对死者进行心脏复苏,但最终没有抢救过来。

  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五星泰国游”能够出团成行,二被告处于“零售-批发”环节。组团社与翟先生等十人签订旅游合同后,通过行业内流程并入地接社,俗称“散客拼团”的组团方式。因此,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旅行社尽到了基本风险告知和安全保障责任,但本次事故一定程度上与地接社风险告知不充分有关。翟先生溺水时,同行人员第一时间发现并由其他游客推上岸,进行心肺复苏,但为时已晚。发生危险的水域距驾驶员及导游虽然较远,但并非难以观察,因此旅行社对于未及时观察存在救助不及时的责任。

  此外,翟先生下水时没有穿救生衣。根据武先生的证言,两人并未进行约定的浮潜活动,而是在缺乏安全性评估的海域游泳,游泳者受到海流推动的影响,极易发生危险。

  综上因素,法院认定翟先生违反安全规定未穿救生衣下水,违反娱乐项目安排,在游泳过程中因呛水溺亡,自身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责任比例70%。旅行社未提供充分的服务和救助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责任比例为30%。

  7月16日,西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组团社被判赔偿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6万余元,地接社则承担连带赔偿义务。

责编:叶圣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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