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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毒舌贱嘴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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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8 07:59 来源: ?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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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某发的朋友圈。由温州鹿城法院提供
  钱江晚报消息, 近日,温州鹿城区法院对一借贷纠纷案件的原告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起因就是一条52字的朋友圈。
  这52个字概括起来就是“诈骗犯和法院勾结,到处骗钱”。
  法院怒了,是谁给你的勇气如此捏造谣言?
  法院对她处以司法拘留的法律依据是“法律依法保护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任何人维权的手段、依据必须合法,诉讼参与人参与庭审时必须遵守法庭纪律,维护司法权威,不得捏造、散播不实言论侮辱、诽谤司法工作人员,否则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间借贷官司的原告发朋友圈
  称法院和被告勾结到处骗钱
  被处罚的是原告。
  蔡某,49岁,告了陈某和唐某,说他们欠其10万余元,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
  1月10日,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后法庭组织了调解,但是没有结果。
  2月22日,法庭组织第二次开庭。
  也正是在第二次开庭期间,被告唐某向法庭反映,说第一次庭审调解后,原告蔡某擅自用手机拍下被告照片,并使用网名“洁-索朗卓玛-坚坚”在微信朋友圈发文:“对面两个诈骗犯,他们有两个同伙坐在他们右边,同伙名字叫鹿院。老娘在温州还没有谁敢欠我钱,你有鹿院撑腰,我有欠条挡道。”
  不仅如此,“她还在我家门口贴了大字报。”被告唐某说,法院第一次开庭结束后,原告蔡某在他家和其父母家门口分别贴了“讨债大字报”,内容为“温州人注意了,这两个人是诈骗犯,勾结法院到处骗钱,就算手握欠条法院也不受理,大家要认清这两个人,千万不要上当。”
  这张“讨债大字报”还附上了两被告坐在法庭上的照片。
  唐某说,原告蔡某从事赌六合彩、赌球及放高利贷等营生,出借给被告陈某的借款按照“七分息”计算,借款的当天就从本金中扣除全部利息,民间称“砍头息”,借款期限30日,每日须偿还三十分之一的本金。他为被告陈某的10万元借款提供了担保。由于二人无法偿还这笔借款及利息,原告蔡某起诉至法院。
  对原告蔡某发的微信朋友圈和张贴的“讨债大字报”等,唐某已经报警。
  法庭对唐某反映的情况当即进行了调查核实。蔡某一开始不承认,当法官追问微信截图中的头像照片时,蔡某一时语塞。
  法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采取拍照、发微信朋友圈并张贴“讨债大字报”散播司法工作人员是诈骗犯的同伙,已构成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恶意诽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鹿城区法院依法决定对原告蔡某司法拘留15日。
  至于蔡某诉陈某、唐某的借贷纠纷案,目前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
  晒违停罚单编粗口被拘留
  温州蔡某被拘留不仅仅因为违反法庭纪律拍摄照片,主要是在朋友圈“捏造、散播不实言论侮辱、诽谤司法工作人员”,类似在朋友圈诋毁法官的事情比较少见。
  类似情况不仅仅发生在法院里——朋友圈晒违停罚单编粗口,也有被处罚的。
  去年,金华就发生过这样一起事件,金华交警接到网友举报,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公然辱骂交警。
  原来是金华市民何某的母亲开着路虎车在金华市区某路段办事,随意违停,被交警开具了违停单。后来何某看到这张告知单,就拍下照片后配以侮辱性的语言上传至朋友圈。
  后来何某也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依法予以治安拘留5天。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松涛说,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不负责任地乱说话”有很多法律可以约束你。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有这些行为之一的,都可以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还有一类在朋友圈内嘴贱的民事纠纷,比如在朋友圈内侮辱诽谤他人的,受害人可以及时报警处理,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维权,告的是侵权之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情节非常严重的,还可以通过刑事自诉,起诉对方诽谤罪。
  【编辑: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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