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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院民四庭庭长轮值“周二之约”答疑,专场解答劳动争议纠纷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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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17:39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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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5月18日讯5月18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梅飚轮值“周二之约”法官直通车,为读者进行劳动争议纠纷专场答疑。

  网友“呀诺达”问:工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能否同时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

  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法律规定的由用人单位向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五到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支付的费用,用于因工伤导致的就业能力损失的补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标准或约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经济补偿金两者性质不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据的是工伤,经济补偿金依据的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两者可以兼得。

  网友“江边小鱼”问:我朋友是一名卡车司机,受车主罗某雇佣,但车辆在某物流公司挂靠经营,前段时间,他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已被认定工伤,现在他应该向谁申请工伤待遇赔偿?

  答: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伤亡,应当由用人单位依法向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款是对这种没有实际劳动关系的情形做出的特殊规定。

  网友“海苔”问:请问劳动仲裁裁决了,支持了经济补偿金,但公司没去法院,直接上诉到了中院是什么情况?

  答:这种情形应当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终局裁决救济渠道,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受理后会依法作出裁定。

  网友“Dx”问: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一般会在毕业前开始寻找就业岗位,在毕业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能够认定为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合同关系?

  答: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实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遵循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即使还是在校期间,也应当认定为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如果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还未实际用工,劳动关系也只能从用工之日起建立。

  网友“噗噗”问:在一个单位上班时发生了工伤的话,那么单位是要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若在两个单位同时就业时发生工伤,责任如何承担呢?

  答:《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规定,员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时,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网友“138*****891”问: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是否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之行为的认定是怎样的?

  答: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对于竞业限制有明确规定,第23条主要规定的是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如果违反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4条规定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在劳动者到与本单位有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或者劳动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不得超过两年。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36条至第40条作出了细化规定,劳动者需特别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避免因侵犯商业秘密而承担责任。

  网友“188*****019”问:我于4月21日通过移动微法院申请立案成功,发信息说7日内通知,可到现在都没有通知。

  答:请电话联系您申请立案法院的立案部门询问情况。

  本周二至周五下午5时30分,梅飚庭长轮值“周二之约”法官直通车(点击下图二维码直达),线上为网友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网址链接:http://m.cjrbapp.cjn.cn/share/lineAnswer/?id=922

  (记者陈勇 金雯 通讯员王星戈陈祥 李金星)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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