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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院民一庭庭长做客“周二之约”直播答疑|周二之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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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14:26 来源: 长江日报-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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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6月15日讯 6月15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庭长夏丽华做客“周二之约”法官天天见直播间,现场为网友解答法律问题。直播结束后,她将在直播聊天室轮值一周,继续为网友提供法律帮助。(点击链接:http://m.cjrbapp.cjn.cn/p/459081.html可跳转直播间和聊天室,选择聊天室可进行提问留言)


  夏丽华庭长正在直播。通讯员李金星摄
  问:子女未尽赡养义务,父母可请求法院判决子女每周探望吗?
  答:赡养老人不仅仅是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也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每周探望父母是对老人进行精神慰藉的一种简便易行的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如果子女未能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的主张有事实依据,其要求子女探望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问:离婚时,说好可以探视子女,其后抚养小孩的一方拒不配合另一方探视,怎么办?
  答: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该权利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如果双方是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则该问题属于执行问题,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双方是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我国法律专门规定有探视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可就探视权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可以用录像的方式订立遗嘱吗?
  答:录像遗嘱,是我国《民法典》新增加的遗嘱形式,属于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录像遗嘱的法律效力,现在大多数人都手持智能手机,录像随时随地可以进行,这种立遗嘱的方式也符合时代需求。根据《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问:离婚后可以再次要求分割财产吗?
  答:离婚后可以再次要求分割财产。我国司法实务中有“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离婚诉讼后,如果一方发现了另一方有房产、股权、车辆等财产未在离婚诉讼中分割,而确有证据证明这些财产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依法予以分割。
  问:离婚案件无过错方在何种情况下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对方有赌博的恶习,能请求离婚赔偿吗?
  答:《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除了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等行为外,民法典增设兜底条款“其他重大过错”,拓宽了请求范围,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切身利益。重婚、同居、家暴等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造成受害方的身心创伤也是难以修复的。但这些证据不容易收集,因此对无过错方来说,举证难度较大,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要留个心眼,注重收集和保留必要的证据。
  问:“全职太太”离婚时能否得到另一方的补偿?
  答:家务劳动是有价值的,在婚姻关系中,有些妇女因为各种原因,成了家庭主妇,无收入来源,靠丈夫的收入维持生活,但在家庭中承担更多的抚养孩子、赡养老人及承担家务的义务,为维系婚姻关系良好有序发展做出过贡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离婚补偿救济,让为婚姻、家庭中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而付出更多家务劳动的“全职太太”或“全职先生”,在离婚时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偿,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凸显了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法律是保护弱者的武器,不能让对家庭和婚姻付出更多的一方吃亏,否则权利和义务将会失去平衡。(长江日报记者陈勇 通讯员李金星 李一凡 胡丹丹)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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