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方解雇长期病假员工,法院以少程序驳回
长江日报6月28日讯员工长期请病假,公司通知要求返岗仍没有来上班,公司径行解除劳动合同。6月21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江汉区法院获悉,因单位没有拿出员工病休补充资料并另行安排工作,被认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2000年,21岁的林林(化名)进入武汉一家航运公司上班,从事管理员工作。8年后,林林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被检查出了视网膜出现病变,视力急剧下降,请病假休息。
2019年6月至7月,公司连续三次通知林林,医疗期已届满需要返岗上班,林林以病情未好为由并未到岗。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林林向公司提交了病情证明书,表明其仍在治疗过程中,医院要求其休息,但未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2019年7月底,公司以林林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考勤管理规定,为严肃劳动纪律,解除了和林林的劳动合同。公司给林林致函,写道:“公司决定解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2019年8月31日。”
当年,林林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被驳回请求。她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中明确: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由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和解除依据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处理程序的合法性等问题提供相应的证据。
法院认为,林林接到公司要求返岗工作后提交了病情证明书,这就表示因病情原因仍无法正常视物且还在治疗当中故无法正常到岗,并非无故缺勤。
同时,公司未举证证明后续要求林林提供其他病休补充资料并另行安排林林工作,且在林林未做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直接以林林医疗期已满未按时返岗构成旷工为由,径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故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经过两审终审,法院判决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近5万元。(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编辑:刘艳】
2000年,21岁的林林(化名)进入武汉一家航运公司上班,从事管理员工作。8年后,林林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被检查出了视网膜出现病变,视力急剧下降,请病假休息。
2019年6月至7月,公司连续三次通知林林,医疗期已届满需要返岗上班,林林以病情未好为由并未到岗。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林林向公司提交了病情证明书,表明其仍在治疗过程中,医院要求其休息,但未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2019年7月底,公司以林林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考勤管理规定,为严肃劳动纪律,解除了和林林的劳动合同。公司给林林致函,写道:“公司决定解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2019年8月31日。”
当年,林林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被驳回请求。她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中明确: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由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和解除依据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处理程序的合法性等问题提供相应的证据。
法院认为,林林接到公司要求返岗工作后提交了病情证明书,这就表示因病情原因仍无法正常视物且还在治疗当中故无法正常到岗,并非无故缺勤。
同时,公司未举证证明后续要求林林提供其他病休补充资料并另行安排林林工作,且在林林未做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直接以林林医疗期已满未按时返岗构成旷工为由,径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故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经过两审终审,法院判决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近5万元。(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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