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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以夫妻名义贷款30万后离婚,女方无法撇清关系要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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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11:26 来源: 长江日报-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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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7月12日讯男方以夫妻名义共同贷款30万后离婚,逾期未还贷被起诉,女方主张自己签名系“冒签”,不应担责,因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为男方个人债务或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判共同偿还。
  2012年9月17日,市民张女士“丈夫”刘某以夫妻名义与银行签订了《个人信用贷款合同》,贷款30万元,期限为36个月,月利率1.5%,等额本息还款,并约定了逾期还款等有关违约责任。银行发放贷款后,刘某只偿还了部分贷款,至2013年9月20日后就再未还款。银行多次催讨未果,起诉到法院。经计算,刘某夫妇差欠贷款本金274040.27元、利息及逾期罚息27176.25元。
  一审法院传唤刘某及张女士出庭参与诉讼,两人均未到庭。一审遂以其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张女士找到法院申请再审,声称她早已与刘某离婚,贷款合同不是她本人所签,此事她直到判决生效被催款时才知道,凭什么要她为前夫还债?因张女士提供了新的证据,武汉中院依法裁定对案件提审。
  经查,张女士于2013年12月19日与刘某离婚,而刘某贷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此,张女士表示,贷款合同上她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再审中,张女士提交了两份证据:一份是她与刘某的电话录音记录,录音中刘某承认与银行工作人员串通在合同上伪造其签名。另一份是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拟证明贷款合同上张女士的签名系他人伪造。
  武汉中院审判监督庭审理认为,电话录音中张女士与刘某均为本案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司法鉴定是张女士单方面委托的,检材是复印件,样材未经质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信。
  案涉贷款发生在张女士、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不论张女士是否为《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的共同借款人,该贷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系再审,应适用原审时的法律规定。按照规定,张女士应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张女士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该借款系刘某个人债务或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以案释法】
  据武汉中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赵云霞介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通常考虑两个关键因素:一是有无共同意思表示,通常表现为“共债共签”“共签共债”。配偶一方未共签的,但表示同意或有证据证明其认可的,也属共同债务。二是看借款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即使以个人名义借款,一般也需共同偿还。该案系再审案件,应适用原审时的法律规定,如非借款一方不能举证证明借款系对方个人债务或未用于共同生活,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7月13日上午9时30分至7月26日下午5时30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赵云霞做客《周二之约》,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网友点击下图二维码进入赵云霞法官的直播间,在聊天室留言提问)。


  (长江日报记者陈勇 通讯员李金星 周到)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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