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代人购买10.5万理财产品,“亏了”被判全赔 |周二之约
长江日报7月27日讯拿到法院的判决书,李女士懵了,“好心”代好友投资10.5万元理财产品,结果“亏了”竟要全赔。7月27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庭长肖曼做客本报“周二之约”直播间,讲述了一起好心帮人办坏事、反赔10.5万元的官司。
武汉中院民三庭庭长肖曼。长江日报记者杨涛 摄
3年前,李女士拿出20万元投资理财产品,3个月就开始赚钱。好友曾女士得知这一消息后,委托李女士代其投资,并分两次转给李女士10.5万元。收款当天,李女士将10万元转给了案外人胡某(李女士称胡某系理财机构运营者)。谁知钱转过去没多久,胡某失联。李女士连忙向公安机关报案被骗。曾女士得知此事后让李女士还钱。李女士无奈只得自己拿钱还了4万元,并在微信聊天中承诺归还剩余款项。还剩6.5万元要不回来,曾女士将李女士告到法院。经查,曾、李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曾女士给了李女士10.5万元,李女士还了4万元,但并未提及李女士将这笔钱转入投资理财项目。
法院审理认为,曾、李二人虽并未签订书面委托理财合同,但根据双方陈述及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二人存在事实上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当天,李女士确实将10万元转给胡某,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胡某的身份及李、胡之间的合同关系,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将上述10.5万元进行了投资理财。因此,法院判决李女士向曾女士返还剩余6.5万元款项。
武汉中院民三庭庭长肖曼做客“周二之约”直播答疑。长江日报记者杨涛 摄
【以案释法】
肖曼庭长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曾女士作为委托人,应对李女士受其委托投资理财产品的后果承担责任,包括获得盈利和承担亏损。曾女士是直接投资人,李女士仅是中间介绍人和投资代理人,曾女士应该自行承担投资理财的风险和收益。
但是,李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她已将曾女士的10.5万元资金用于为曾女士进行投资理财,且李女士在与曾女士的微信聊天中承诺偿还款项,因此法院判令李女士向曾女士返还钱款。
假如李女士让曾女士将钱直接转给胡某或者投资平台的账户,这笔钱亏了,作为介绍人,李女士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这提醒我们,熟人之间推荐投资理财项目或平台,一定要考虑双方风险,不要过界。
直播结束后,肖曼庭长将继续为群众解答法律咨询,时间截至8月9日下午5时30分。网友长按下图二维码可在跳转进入直播间提问。
(长江日报记者陈勇 通讯员李金星 陈敏 丁晓涵)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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