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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阻殴打公交司机的醉酒男子反被打伤,公交公司为何赔了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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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09:38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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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8月11日讯看到醉酒男子殴打公交司机,杨阿姨上前劝阻,谁知被醉酒男子踢倒在公交车上,造成十级伤残。除了醉汉赔偿4万元外,公交公司还赔了杨阿姨13万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杨阿姨是个热心快肠的人。2018年9月9日,她乘坐公交车回家,在车上,一名醉酒男子解某和公交车司机发生纠纷,殴打公交车司机。杨阿姨上前劝阻,谁知被解某一脚踢倒。
  事发后,解某不仅被判刑还赔偿杨阿姨4万元。由于杨阿姨的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她一直想让解某赔偿伤残赔偿金。今年初,杨阿姨找到青山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十级伤残的赔偿金大概在7万左右,但因此案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按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未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所以让解某再赔偿伤残赔偿金于法无据。”10日,该案法援律师、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曾陈介绍说。
  杨阿姨的行为是积极的,既保护了公交司机个人的安全,也保护了车上其他乘客的安全。“不能让好人寒心。”曾陈说,通过分析,他建议杨阿姨以运输合同纠纷起诉公交公司。曾陈说,运输合同纠纷不存在认定谁存在侵权行为,以此为由起诉比较恰当。
  最后法院认定,杨阿姨与公交公司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应当依据合同义务将杨阿姨安全地送达约定地点。杨阿姨在乘坐过程中非因自身原因受伤,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杨阿姨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期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法医鉴定费,共计136263.05元。
  收到判决书的杨阿姨非常感谢法援律师。对于判决结果,她非常满意。“以后遇到这样的事情,我肯定还会管。”杨阿姨很激动。
  法律小贴士
  见义勇为中受益方应该给予补偿金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这起案件中,公交司机和公交公司都是受益人,杨阿姨也可以请求公交司机和公交公司进行补偿。因为补偿的金额低于伤残赔偿金的金额,在该案的司法实践中,最后选择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起诉。(长江日报记者夏晶 通讯员杨泳)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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