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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没坐稳被的士轧伤脚 ,一只脚成了认定责任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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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12:22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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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8月18日讯乘客的另一只脚还没进车里,的士就开动,轧伤了乘客的脚。保险公司以乘客属于车上人员为由拒绝赔偿,乘客和的士司机都不同意。眼下,这个官司终于有了结果。
  2019年2月16日,王丽(化名)在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至堤角前街路口搭乘出租车,王丽从右后侧车门上车,左脚刚进去,右脚仍在外面,司机就开车了,结果轧伤王丽右脚。经交通大队认定,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丽无责。随后,王丽为治病,住院30天。
  事情并不复杂,但是对于赔偿问题,出租车司机和保险公司却各执一词。
  出租车司机承认,自己开车没注意,确实有过错,但是买了第三者责任险,这钱应该保险公司赔。保险公司认为,王丽当时已经坐上了车,就算身体没有完全坐进去,也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人,按照保险合同,自己不应该赔偿。
  2019年8月,王丽将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8万余元,要求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司机赔偿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
  法庭上,对于事故的发生,原被告均无异议。双方的分歧就是围绕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出租车公司一方认为,王丽的右脚没有进车内,属于第三人,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一方则认为,王丽的左脚进了车里,应该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出租车没有购买车内人员保险,所以不该由保险公司赔。
  本案中,一只将进未进的脚成了认定责任的关键,王丽属于保险合同中的第三人还是车上人员?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第三者责任险的立法本意来看,主要是保护除“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利益。
  “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身份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此应考虑受害者受到伤害时所处的位置,从而判定系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本案事故发生时,王丽处于搭乘出租车时上车的过程中,身体并未完全处于事故车辆中,且受伤也发生在车外,故王丽不符合车上人员通常的定义范畴,应当认定为车外第三者,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赔付对象。
  经过两审终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丽各项经济损失5.8万余元,出租车司机承担王丽的鉴定费2300元,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姜泰阳)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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