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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老友喝酒,结果赔了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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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12:11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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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9月8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郭梦瑶)聚餐期间突然死亡,同桌饮酒人有无责任,责任如何划分?9月7日,长江日报记者采访了中南司法所梅苑警民联调中心工作人员,了解了这起事件的前前后后。
  67岁的刘师傅邀了同岁的田某、孙某、张某三名好友一起喝酒。酒过三巡,田某慢慢趴在桌子上了。四人是多年好友,其他三人不以为意,继续边喝边聊。
  酒足饭饱,刘师傅买了单,见田某还趴着在,就笑着拉了拉他:“老田,走啦走啦!”谁知田某毫无反应,这可把刘师傅吓得一激灵,酒也醒了。其余二人赶紧围过来,可不管怎么喊,田某都一动不动。他们立马拨打120急救,医院抢救无效,田某不幸去世。经警方调查排除他杀,将本案移交梅苑警民联调中心调处。
  田某家属要求三人赔偿人民币50万元。“好好的一个大活人出去,却横死酒馆,必须赔偿。”田某的妻子徐某对此愤愤不平。
  “我们都没有劝酒。你看,我有冠心病,一直喝的饮料,没喝酒,酒是田某自己要喝的。”孙某一脸无奈。
  “我们几个经常一起小聚,大家都了解彼此的身体情况,偶尔也有醉倒在酒桌上的,只是没有想到,老田这次居然……”刘师傅一边说一边摇头叹息。
  “田某在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喝酒,也未告知同饮三人自己不能喝酒,让同饮者误以为田某仅仅是醉酒,延误了黄金救治时机,自己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调解员范晓军话锋一转:“但是同饮三人在看到田某醉倒在酒桌上时,因大意而未及时将田某送医,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梅苑警民联调中心值班律师李卉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师傅作为聚餐活动发起人,在席间与死者同饮多杯,应付主要赔偿责任。
  “你们四人是多年好友,希望孙某和张某也能出于道义,适当补偿一些。”李卉不厌其烦地讲解多个类似案例,再加上范晓军耐心说服沟通,双方终于达成了协议,刘师傅赔偿田某家属人民币10万元,陪同者孙某和张某各补偿田某家属人民币2万元。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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