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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朋友想借名买车?先看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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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3 17:03 来源: 上海青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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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减少碳排放量,推动绿色能源发展,各地纷纷出台了购买新能源车辆的利好政策,但购置新能源车辆也需要满足具有本地户籍或者缴满一定年限社保记录的条件。为了能享受到新能源车辆的政策福利,有些不符合购买资质的人会采用“借名”的方式来购买车辆,车辆登记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因“车户分离”而产生隐患与纠纷。
  近日,上海青浦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借名买车”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王路听人说跑网约车工作时间较为自由,赚得也多,就萌生了要买一辆新能源车来专门跑网约车的念头。但是王路去4S店一打听才知道,自己根本就不符合购买新能源车的资格。王路的朋友听说后表示可以帮忙,于是就介绍了张舞给王路,张舞是本地人,完全符合购买新能源车辆的标准。起初张舞不同意,但是经过王路和其朋友的劝说,也为了能帮个顺手人情,于是就同意了“借名买车”。
  张舞和王路按照二人口头的约定办理了购车、贷款、登记手续,按照约定车辆由王路实际在老家家用,并没有按照之前的想法开网约车。
  王路陆续偿还了8期贷款,有几期是延迟归还的,张舞怕影响到自己征信,而且在王路使用期间出了几次交通事故,张舞认为如果王路只是在家使用车辆,不做其他经营性用途,那归还车辆贷款可能会有一定困难,故提出将车辆转租,既可获得租金,又能偿还车贷。
  王路认可该方案,就将车辆交付给了张舞。王路认为既然车辆已经交给张舞了,那自己就不用还车贷了,车贷由张舞来负责偿还。张舞本身无工作,没有能力偿还车贷,催促王路还贷,但是王路不同意,于是王路起诉到法院要求张舞归还车辆,起诉之后才发现,张舞已经将车辆已经卖了。
  王路认为张舞这是擅自处分了自己的财产,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利,故变更诉请为要求赔偿损失人民币47620元。
  张舞辩称 ,表示自己本是无偿帮忙,现在却要自己赔偿,实在是没有道理。车辆确实由自己出售给他人了,因为车辆在王路使用得时候出了几次大的交通事故,很难出租。之后又和王路商量将车辆过户给他,但是王路不同意。王路在车辆交给自己之后,就没有按时还贷款了,自己帮忙还了3期。
  因为和王路之间一直协商不好怎么处理车辆,为了保护自己,只能将车辆出卖,出卖之前还将车辆维修了,因为新能源车辆过户困难,所以出卖的时候略低于市场价。车辆出卖后,张舞还帮忙归还了车贷,且支付了提前还款违约金。如果在扣掉自己帮忙归还的贷款、支付的违约金、违章扣款、修车费用后还有剩余的,愿意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路和张舞口头约定了“借名买车”,王路应当为系争车辆所有权人。张舞擅自处分并非自己所有的财产,且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处置系争车辆,侵害了王路车辆所有权,应当赔偿损失。但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案件中,王路采取借他人名义买车形式规避国家政策,且逾期归还车贷,在与张舞产生纠纷后,更是未按约归还车贷,导致双方信任破裂,故王路亦有一定的过错。
  法院判决,扣除张舞为修理车辆支出的合理费用、代缴的罚款、偿还的车贷及相关费用,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张舞应当赔偿王路人民币25000元。
  “借名买车”系规避国家政策行为、亦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借名买车”产生的“车户分离”隐患多。对于实际出资人而言,可能会产生车辆被登记车主抵押、出售,车钱两空的困境;对于登记车主而言,如果车辆有车贷,那可能出现本案中实际使用人不按约还贷,则其还应当承担对外偿还贷款等责任,车辆违章、出交通事故时,登记车主也可能要承担责任。(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上海青浦法院 作者:施海群)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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