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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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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 17:56 来源: 湖北高院公众号 秭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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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现场
  近日,宜昌市秭归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个人与公司均受到了法律制裁。
  2017年11月,被告人徐某辉为了某医药公司的利益,与时任公司财务总监郝某(已死亡)共同商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冲抵公司应当缴纳的税款,徐某辉同意,由郝某具体操作。2017年11月底,某医药公司在与秭归县某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郝某购买了25张以秭归县某药品销售有限公司名义开具给某医药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875000元,并通过当地税务部门进行了认证,抵扣公司应当缴纳的国家增值税417735元。
  秭归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医药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抵扣公司税款, 逃避缴纳国家税收金额417735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徐某辉属于某医药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了提升公司利益业绩,同意公司财务总监郝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冲抵公司应当缴纳的税款,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综合考虑其徐某辉和某医药公司自首、退缴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医药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徐某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先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 被告单位医药公司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零三万二千零五十一元二角五分,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更是每个企业的责任。企业和从业者必须守住法律底线,努力提升产品、服务质量,共克时艰,才是经营发展的长久之计。抱有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必将造成严重的后果,受到法律严惩。
  (来源:湖北高院公众号 秭归法院)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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