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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非儿戏,跳槽不慎恐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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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19:14 来源: 武汉洪山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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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李不理解, 为什么简单跳个槽, 还要赔前公司违约金? 近日, 洪山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以案说法教“你”维护劳动权益。
  2020年6月1日,小李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维护岗,工作地点为武汉。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同时,劳动合同对保密、竞业限制条款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对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违约金为劳动者前12个月的工资以及奖金、福利总额的2倍。2021年2月26日,小李向B公司申请离职。在未与B公司完成工作交接的情况下,小李于2021年3月2日入职C公司。C公司与B公司主营业务相同,为B公司的业务竞争对手。
  小李离职后,B公司经走访有关商户发现其有关产品被切换为C公司产品,于是在小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未足额发放的工资时,B公司提起仲裁反申请,要求小李按合同约定向B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违约金。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虽然裁决B公司向小李支付未足额支付的工资,但也裁决小李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并向B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违约金。小李因不服仲裁结果,向洪山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表示,小李与B公司所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内容(包括竞业限制条款及保密条款)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小李向B公司申请离职后即入职与B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C公司,给B公司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违反了双方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小李应当向被B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考虑到小李在B公司竞争企业获利及B公司利益受损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及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法官酌情降低违约金数额。同时,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耐心释法,解答当事人疑惑,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该判决已发生效力。
  法官提醒: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查看是否有竞业限制条款。 如果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应当按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应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并不当然免除该义务,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劳动者仍需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向法院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来源:武汉洪山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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