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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客踩到楼下钉子扎穿脚掌,物业以不是小区住户为由拒绝,调解员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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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9 09:41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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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月19日讯(记者夏晶)到朋友家做客,踩到其楼下建筑垃圾中的一枚钉子,被扎穿脚掌,索赔却被物业公司以其不是小区住户为由拒绝,这个理由把受害人郭女士完全整懵了。
  上周,郭女士去朋友家做客,离开时由于小区路灯较暗,且郭女士不熟悉路况,在经过一堆建筑垃圾时,不小心踩到了一枚钉子。郭女士的脚被长长的钉子扎穿,血流不止,朋友闻讯将她送往医院救治。
  事后,郭女士带着在某医院治疗过程中支付的费用发票凭证,前往朋友所在小区物业处,要求给予自己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赔偿费用,共计1000余元。
  物业公司则认为,郭女士受伤的主要原因是自己不小心,且郭女士并非小区业主,拒绝郭女士的赔偿要求。双方争执不下,共同向武昌区南湖街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经询问,物业公司负责人张某承认郭女士是在小区内受伤,但辩称,那里一直堆放建筑垃圾,不知道郭女士为何要从那边走。
  调解员援引《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而在这起纠纷中,小区物业既没有及时清理道路上的建筑垃圾,又没有放置警示标志,对于郭女士受伤是存在过错的。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物业公司应该为过错造成郭女士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听调解员这样说,张某表示,物业公司确实存在问题,愿意在合理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郭女士索赔金额过高。
  经调解,郭女士撤回了部分赔偿请求。没想到张某又以郭女士的朋友多年未缴纳物业费,应该先补齐物业费,再来谈赔偿金为由推脱。
  “受伤的是郭女士,欠物业费的是她的朋友,不能混为一谈。”在调解员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小区物业公司赔偿郭女士700元。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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